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青神县公安局青神县青竹街道办事处关于对中心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乱象开展整治的通告

  
日期:2021年03月19日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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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卫生县城,继续保持四川省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青神县中心城区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非法小广告、乱搭棚伞等乱象开展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青神县中心城区(东至岷江河堤,南至竹艺街,西至竹艺大道,北至青八路、翠园路)。

二、整治时间

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后转入常态治理。

三、整治类别

(一)经营秩序乱象。临街门店经营者跨门经营、出店经营,占道加工制作和展示商品、物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堆放物料及其他违规占道行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以及商业巡游宣传活动。

(二)市容市貌乱象。临街面擅自设置各类棚(伞)及占道设置立式广告牌等;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环境卫生乱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交通秩序乱象。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闯红灯、逆向行驶;行人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穿越绿化带;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电动车三、四轮车非法营运;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和雨篷等。

四、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改正或清除,逾期未改正或清除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予以查处;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的,由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支持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工作,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监督和通过028—38812345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 神 县 公 安 局      青神县青竹街道办事处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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