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县所有排污单位实现持证排污,现将我县排污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放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二)《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三)《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环函〔2013〕1107号);
(四)《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4〕67号)。
二、发放范围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排污者,应按本办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和污水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三、申报办法
排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青神县环境保护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国控、省控向市环境保护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每年按时进行年审。
联系电话:028-38811202(总量办)
四、特别提示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特此公告。
青神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2日
下一条:青神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5年9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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