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的通告

青府通〔2016〕13号

  
日期:2016年10月06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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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第九届中国竹文化节期间我县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第九届中国竹文化节期间,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临时空中限制,除特别批准外,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

二、临时空中限制区域为青神县青城镇、南城镇、西龙镇范围内。

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

四、在限制期内,公安、体育、气象以及其他涉及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管理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拥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所属航空器具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五、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6年10月9日零时施行,2016年10月15日24时自行失效。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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