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青府通〔2017〕1号

  
日期:2017年01月17日  来源:信息化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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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止大气污染和有效预防安全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知》(眉安委[2016]1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

2017年1月17日零时至2月11日24:00(元宵节)。

二、禁放区域

青神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杨坡儿街,南至成艺路,西至竹艺大道,北至青衣大道以北200米)。

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青城镇、南城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四、公安、安监、环保、城管、交通、教育、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

五、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公安、安监、环保、工商质监、城管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公安110,环保12369,城管38810320,工商质监12315,安监38816657)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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