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决定在青神县范围内实行环境污染行为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青神县所辖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采取由县环保局统一受理、归口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兑现奖励的原则进行。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青神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进行举报,地址:青神县振兴路(县纪委斜对面)。
(三)举报时间:全天候24小时。
(四)提倡实名举报。
三、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经现场查证属实后,对同一区域、同一流域、同一企业、同一行为的首名举报者,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0元奖金奖励;经查证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原件及证件复印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领取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不能提供环境污染行为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如照片、影像等)的。
(二)举报人不留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于举报前已被处罚或限期整改,以及正在整改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曝光的。
五、本公告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六、有奖举报受理及奖金确认发放等事宜解释权归各相关责任单位。
青神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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