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
(一)采集范围
户籍在青神县范围内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采集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内容和方法
(一)采集内容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二)采集方法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三)采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6.立功受奖证件;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现役军人家属请携带现役军人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
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青神县民政局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
上一条:青神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年11月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下一条:青神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年11月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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