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
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
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县禁猎期。
三、禁猎区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
四、禁止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凡违反上述通告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青神县林业局 38811245
青神县森林公安局 38815877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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