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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神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府发〔2015〕7号

  
日期:2015年06月26日  来源:信息化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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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中共青神县委十三届第86次常委会和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青神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青神县先行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改革创新商事登记服务制度,进一步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推动青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建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和发展。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办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既方便注册,又有利于规范管理,实现多部门业务协同的流程整合,加快市场主体准入。

2.便捷高效。按照材料简化、流程简便的要求,建立联审联办工作机制,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实现“三证合一”,提高登记效率。

3.分类实施。对暂不适宜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和登记事项,按原登记程序办理,条件成熟后逐步全面推行。

4.统筹推进。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加快推进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二、改革内容

本方案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部门审批职能及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市场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需由县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审批的事项,采取“一表申请、一窗受理、联动审批、一证三号”的工作模式,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编码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此照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本方案适用于在青神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和变更登记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外机构和涉外企业除外。

三、工作流程

(一)设立登记流程。

1.设立综合窗口。依托县工商质监局窗口设立综合窗口,县工商质监局派驻1人,县国税局、地税局轮流派驻1人(一月一轮换)。综合窗口负责“三证合一”告知、受理、推送、发证等工作。

2.一站受理。申请人填写《“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向综合窗口一次性提交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实行统一收件,作出受理决定,为现场申请人开具《收件通知书》,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分别传送给县国税局、地税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应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档案原件由县工商质监局保存,与县国税局、地税局共享。

3.同步审批。综合窗口在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核准登记;县公安局凭综合窗口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步审核印章刻制(即办件);申请人取得印章后,由县工商质监局即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县国税局、地税局收到综合窗口推送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对税务登记证同步审批核准,并将办结信息反馈综合窗口。

4.限时办结。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从资料补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统一发证。由综合窗口向市场主体发放“三证合一”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流程。

1.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对涉及到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应按本方案规定的设立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对在本方案实施前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工商登记窗口收回原颁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换发“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注销登记流程。

1.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2.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时限和先注销税务登记证、再注销营业执照、最后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顺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5年6月10日前)。一是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部门职责,明确方法步骤,严肃纪律要求。二是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三是精心准备。县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将所办理事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到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进驻到位,同时将本部门涉及“三证合一”登记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材料清单等交至工商质监窗口,县工商质监局对此进行整合、精简,统一制作《“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并予以公布。四是县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系统内部审批操作流程和后续监管制度。

(二)实施阶段(2015年6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同步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完善深化阶段(2015年10月以后)。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对“三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总结、规范和完善,逐步探索市场主体多证合一、一证通用登记等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协调小组,由县长为组长,分管政务服务、工商质监工作的县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财政局、法制办为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县委、县政府研究解决。

(二)明确职责任务。

1.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是改革牵头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服务窗口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负责“三证合一”网络平台运行与维护。县工商质监局负责“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打印发放等具体业务操作和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2.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后续监管制度的审核把关。

3.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改革所需的基本经费,包括必要的办公设施购置费、市场主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应缴规费等费用。

4.县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登记工作中各自系统内部审批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制定。

5.县公安局负责“三证合一”的印章刻制审批流程,配合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确保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6.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监察局负责对“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三证合一”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联动监管。

1.实行信息共享。县工商质监局在核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备案)时,将变更登记(备案)信息推送至国税、地税部门,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2.严格市场退出。县工商质监局将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的信息共享给国税、地税部门,并督促市场主体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县工商质监局在作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核准决定前,应督促市场主体向税务部门依法申办注销登记手续。

(四)加强部门互认。

全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财政局、公安局、发改局、人社局、统计局、商务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应对“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另外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各相关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确保后续监管到位。

(五)做好配套衔接。

市场主体因外出开展经营活动,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县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凭其提供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六)营造改革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解读。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动员部署、领导访谈、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专题报道、跟踪采访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

(七)加强督查问责。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以创新的精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协调配合不力、延误审批进程、妨碍改革实施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县监察局要全程监督,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审改办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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