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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放的通告

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放的通告

青府通〔2018〕1号

  
日期:2018年01月02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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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管理,防止大气污染和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眉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知》(眉安委〔2017〕36号)和《关于印发〈青神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青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1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2018年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放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3月2日24时。

(二)禁放区域:青神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岷江河堤,南至竹艺路,西至竹艺大道,北至青衣大道以北300米,包括中国竹艺城景区范围);全县各乡镇集镇范围内。

二、孔明灯禁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放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禁放区域:青神县辖区范围内。

(三)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三、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放工作。

五、公安、消防、安监、环保、城管、交通、教育、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放工作。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七、对于不听劝阻,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安监、环保、工商质监、城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举报电话:公安110,消防119,环保12369,工商质监12315,城管38810320,安监38816657)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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