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政务公开 >> 履职依据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岷东大道东坡区永寿至青神县中岩寺工程(青神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青府公〔2018〕1号

  
日期:2018年02月11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分享: 

岷东大道东坡区永寿至青神县中岩寺工程(青神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岷东大道东坡区永寿至青神县中岩寺工程(青神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890号)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岷东大道东坡区永寿至青神县中岩寺工程(青神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征地范围位于青神县白果乡甘家沟村1、2、7组,坛罐窑村1、2、3组,楼坊溪村6组,高台乡百家池村7、8组,麻柳村1、3、4、5、6组,麻柳村村集体,共计2个乡5个村14个组。合计征收31.3037公顷农村集体土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文件及青神县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拆迁安置的按青神县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6〕24号)相关要求及青神县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予以妥善安置。

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公告之日起,冻结征收范围内户籍变动。禁止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搭、抢建、抢种、抢栽。对抢搭、抢建、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

特此公告。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重点地质灾害区域防灾减灾工作的通告

下一条:关于印发2018年度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