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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5〕33号

  
日期:2015年06月18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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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青神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技术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与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乡镇应急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减少、控制和扑灭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卫生和畜产品安全,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眉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神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级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人民政府和县农牧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1.4.3属地为主,自行启动。突发IV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后,在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县政府自动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响应。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IV级响应,各乡镇政府要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的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和畜牧工作的副县长

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县领导

成 员:县农牧、宣传、发改、监察、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林业、商务、卫计、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政府应急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牧局局长兼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施统一领导、调度指挥,并对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出相应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县农牧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负责动物疫病的免疫、检疫、监测、诊断、消毒和疫情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对疫情作出评估。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指导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具体技术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对疫点或疫区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其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调拨所需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提出启动和终止疫情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对扑疫费用和疫情损失进行评估。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县委宣传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对由县农牧局提供的已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涉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以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新闻进行及时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普及防控知识,促进群防群控,维护社会稳定。

县发改局:负责将动物防疫所需物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做好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的治安保障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和分配县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参与组织和动员社区和村委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组织、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县人社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伤待遇政策。

县林业局: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情调查和观测,及时发布和提供有关野生动物分布情况、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涉及动物疫病的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县卫计局:负责开展疫区内高危人群、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开展可能发生的人间疫情监测;负责开展对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保持与兽医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防疫物资和疫情扑疫人员。协助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检查消毒点,开展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运载工具消毒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管工作,及时按要求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打击。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牧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县内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制订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乡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2.3 技术专家组

县农牧局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技术专家组,其具体职责是:参与制订和修订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对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承担县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实施紧急免疫以及疫情响应期的疫病监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农牧局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饲养和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2 预警

县农牧局根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II级、III级、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I、II、III级预警信息由省、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IV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疫情责任报告单位

县农牧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2疫情报告责任人

执行职务的县农牧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3报告形式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渠道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书面、电话或口头等形式报告。

3.3.4报告时限和程序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派人协助诊断。初步认为是III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并将疫情逐级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告县农牧局。若怀疑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县农牧局应当及时通报县卫计局。认为是疑似或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确诊。

3.3.5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动物疫情的上报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程序和渠道上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动物疫情。

3.3.6报告联系方式:县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38810841、38817323、38813174,县应急办电话38818089。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在的乡镇政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出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牧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县发生,并服从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在我县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以上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凡在我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疫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III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后,在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政府自动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确认突发IV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政府根据县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机制,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上级市政府支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2县、乡镇政府

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乡镇政府在县政府领导下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动员群众参与,开展群防群控。

4.3.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3.4县农牧局

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向县政府、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开展紧急免疫、疫情监测等工作;组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疫原追踪、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组织技术专家开展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指导工作,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评估,必要时邀请上级兽医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开展有关应急处置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3.5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技术培训。

4.3.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我县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督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的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4.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政府发布封锁令的,由县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的,由发布封锁令的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

5 善后工作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牧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5.2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和农业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损失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发及监管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农牧、卫计、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县卫计局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县农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计划和储备必要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县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专家组。专家组由涉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财务经济管理和风险评估及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

6.4培训与演练

6.4.1培训

县农牧局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4.2演练

县政府应有计划地举行应急处置演练,保障各项应急措施有效落实。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的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乡镇应急工作预案的制定

乡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要预案并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组织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共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本预案由县农牧局牵头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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