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青神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电子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工作,促进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办法》(川办发〔2015〕12号)、《眉山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办法》(眉府办发〔2015〕39号)规定,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是指对纳入全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含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以下统称为“行权平台”)的所有行政职权事项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估等,并对涉嫌违法违纪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条 县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法制办、县信息化办、县级行政部门(部门监察机构)等单位和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四条 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数据监督。县信息化办通过行权监察平台对纳入行权平台的职权事项信息公开情况和运行过程进行监督,每个工作日对县级各部门行权平台督查2次以上。重点监督执法决定公开、执行裁量权标准、遵守执法程序情况,以及对预警报警等异常情况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情况。
县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办结时效等情况。
(二)视频监督。县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行政效能视频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的办事服务情况进行视频巡查,重点监督窗口人员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情况。
(三)回访监督。县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回访行政相对人,抽查了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在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受理投诉。县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等,受理行政相对人有关投诉,及时督查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县信息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有关行权部门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审核把关,对整改到位的预警报警事项,做出解除警报处理;
2.对涉嫌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移送县法制办调查处理;
3.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县信息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行权平台监督管理台账,做好日常监管情况记载,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以及预警报警的处理情况,每季度抄送县监察局。
第七条各县级行权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采取数据监督、回访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本部门行权平台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工作台账,每个工作日巡查2次以上,出现预警报警事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信息化办。
第三章 执纪监察
第八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权平台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权部门开展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执纪监察。
第九条 县监察局对重点抽查发现的和县信息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移送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县监察局应建立行权平台监督管理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各县级行权部门预警报警事项督促整改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县法制办应加强对行权平台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利用行权平台省减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各县级行权部门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应在县监察局的领导下,加强对所在部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监督,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严格执纪问责,并将相关情况主动报告县监察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县信息化办负责行权平台、监察平台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两个平台的正常运行。县监察局负责指导行权监察平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功能设计、升级及监察指标设置等工作,推动科技防腐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县信息化办应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管情况的统计分析,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应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中违纪违规问题的综合分析,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各县级行权部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法制办、县信息化办负责细化考评指标,协同开展考核。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法制办、县信息化办、各县级行权部门(部门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严禁私自篡改、删除、外泄、传播有关数据和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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