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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21〕14号

  
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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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青神县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纳入依法治县目标考核。

第二章 应诉制度及程序

第五条 建立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我县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

(一)被告为县人民政府的,由分管县领导、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会议;

(二)被告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部门的,由分管县领导、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县司法局分管负责人、被告单位法律顾问参加会议;

(三)被告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部门的,由分管县领导、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县政府法律顾问、被告单位法律顾问参加会议。

第七条 行政诉讼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2日之内提请相关县领导组织召开,对案情进行整体研判。

(一)被告为县人民政府的,由县司法局提请分管县领导召开会议;

(二)被告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部门的,由被告单位提请分管县领导召开会议;

(三)被告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部门的,由县司法局提请分管县领导召开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流程为:

(一)由县司法局或被告单位汇报案件基本情况;

(二)由县司法局或法律顾问对案件应诉所需证据内容进行陈述;

(三)与会人员就事实和证据等内容进行研讨;

(四)分管县领导对案件涉及取证、答辩等内容进行任务分工。

第九条 在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召开之后,与会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安排,及时做好应诉准备。

(一)被告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单位在会议召开后3日之内,根据任务分工向县司法局提交证据等涉案资料,县司法局在收到材料3日之内,召集法律顾问拟定答辩状初稿后按照送签程序提交县政府审定,原则上在5日之内完成审签流程,提交答辩状及应诉材料至受理法院。

(二)被告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部门的,相关单位在会议召开后3日之内,根据任务分工向被告单位提交证据等涉案资料,被告单位在收到材料3日之内,召集法律顾问拟定答辩状初稿,原则上在5日之内完成审签流程,提交答辩状及应诉材料至受理法院,同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函告县司法局。

(三)被告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部门的,参照上述流程,分别由县司法局和被告单位提交答辩状及应诉材料至受理法院。

第三章出庭应诉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由下列人员出庭应诉:

(一)被告为县人民政府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涉案单位负责人、县政府法律顾问出庭应诉;

(二)被告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部门的,由涉案单位负责人、被告单位法律顾问出庭应诉;

(三)被告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涉案单位负责人、县政府法律顾问、被告单位法律顾问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参与庭审发言,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和解、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四条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 裁判履行

第十五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一)被告为县人民政府的,由县司法局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二)被告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部门的,由被告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三)被告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部门的,根据裁判内容,由县司法局或被告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研究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专业力量配备,明确专人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审前和解活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25日前,12月25日前,分别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年度半年、全年的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干预或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的;

(五)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不按规定期限书面反馈落实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一条:青神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青神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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