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4日
青神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及《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眉府办发〔2022〕16号)精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幼有所育”决策部署,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典型引领、形式多样,循序渐进、不断提升”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具有青神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2022年,建成1所公办具有带动效应、承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机构、1所城市街道和中心镇示范托育机构、1所其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企事业、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引进1家以上品牌连锁托育机构。全县托位数达到60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40%以上,其中公办普惠率达100%,民办普惠率达40%,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覆盖面达60%。
2023年,建成1所公办具有带动效应、承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机构、1所城市街道和中心镇示范托育机构、1所其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企事业、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完成730个托位数,普惠托位占比达50%以上,其中公办普惠率达100%,民办普惠率达50%,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达70%。
2024年,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县托位数达到77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60%以上,其中公办普惠率达100%,民办普惠率达60%,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达80%。
2025年,全县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全县总托位数达79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70%以上,其中公办普惠率达100%,民办普惠率达70%,有条件的幼儿园全部开设托育班。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
1.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人社局。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落实,不再单列。责任单位按照部门排序〕
2.强化家庭照护支持。充分利用妇幼保健机构、学校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完善县乡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培训体系,编写家庭婴幼儿照护技能培训指南等。通过“线上+线下”、家长课堂、孕妇课堂等方式对群众进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依法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3.做好婴幼儿健康服务。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建立完善婴幼儿生长发育、心理行为评估机制,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和伤害预防等健康指导,确保患病婴幼儿得到及时治疗和服务。加强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优质健康服务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强化统筹建设。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成后交由卫健部门统一管理;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设置托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个,并符合《四川省优质服务托育机构评价标准》,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卫健部门参与托育服务设施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2.强化设施改造。综合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改建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小区、企事业单位等闲置房产全面清理,采取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措施,优先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租赁期不少于3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3.强化社会参与。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参与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或办公场所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发挥积极作用,对婴幼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实行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住建、卫健等部门配合指导托育服务机构按标准建设和设置。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机构编制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实行“一照多址”,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同一县域内建设运营“1+N”托育服务点,可不单独注册分公司,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到卫健部门新增备案。卫健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托育机构备案、变更、注销等信息。(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2.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幼儿园开设托育班需经教体部门批准,报卫健部门备案。教体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育班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卫健部门做好卫生保健、膳食营养指导。2022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将开设托育班纳入幼儿园规划建设。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创造条件增设托育班,招收2—3岁幼儿,每班托位数不超过20个。已经取得《卫生综合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进行卫生评价。开设托育班的幼儿园每学期向教体部门报告收托情况,教体部门每学期向卫健部门推送收托信息。(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3.大力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发挥县妇幼保健机构、公办幼儿园等单位的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落实普惠政策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4.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改扩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四)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素保障。
1.建立服务体系。设立青神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和街道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站,承担全县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行业指导服务职责,开展业务指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依托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妇幼保健院)设立青神县托育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等职责。(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2.加强政策支持。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幼儿园可在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税务局)
3.加强人才培养。实施校企合作,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建成1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开展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和职业技能培训。成立托育服务协会,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研究制定托育行业标准,承担托育行业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保人员,安装报警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确保安全底线。对未登记、注册或不符合国家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机构,由卫健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领导和组织保障。县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发展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等16个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各单位每半年定期研究、报告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情况。
(二)强化监督管理。县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2022年民生实事,列入县政府督查事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责任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精心策划,积极宣传党委政府关于婴幼儿托育的优惠政策,宣传科学育儿的理念和方法,宣传进入托育机构的职能基础是“托”、核心是“育”,有利于孩子人际沟通交流、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托育机构管理部门职责
2.青神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政策
清单
附件1
托育机构管理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定价。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县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指导国有企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开发相关险种。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县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综合安全监督工作和消防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依法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附件2
青神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政策清单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支持政策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土地、规划政策 |
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
县自然资源局 |
2 |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机构承担。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卫健局 |
|
3 |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将托育机构配建标准纳入《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托育机构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要求,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其产权归政府所有。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10个托位规划建设,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
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 县卫健局 县教体局 |
|
4 |
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 |
县住建局 |
|
5 |
鼓励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
县住建局 |
|
6 |
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
7 |
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
县发改局 县卫健局 |
|
8 |
人员密集的地区,国有闲置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采取前三年免租金,三年后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 |
县财政局 |
|
9 |
报批建设政策 |
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办证时间。 |
县卫健局 |
10 |
对于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托育机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到卫生健康部门新增备案,可不再单独注册分公司,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
县卫健局 县民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税务局 |
|
11 |
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
县住建局 |
|
12 |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公共场地,为托育机构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
县民政局 县住建局 |
|
13 |
财税补贴政策 |
全面落实《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76号)等关于托育服务的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 |
县财政局 县税务局 |
14 |
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形式支持普惠型托育机构发展。 建设补贴:对新建并备案的普惠型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育班)按照每个托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对改扩建并备案的普惠型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育班)按照每个托位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享受建设补助。 运行补贴:对已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机构收托人数,按每名婴幼儿每学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幼儿园单独开设托育班,且经登记备案按普惠标准提供服务的,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 连锁补贴:在全县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托位数150个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
县财政局 县卫健局 |
|
15 |
|||
16 |
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 |
县发改局 |
|
17 |
人才支持政策 |
推进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托育专业,培育相关应用人才。 |
县教体局 |
18 |
将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县人社局 |
|
19 |
卫生支持政策 |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为普惠托育机构配备健康管理员。 |
县卫健局 |
20 |
消防支持政策 |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
县住建局 |
21 |
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托育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托育机构、设施,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场所实施简单修缮,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及功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条件的,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可作为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
县住建局 |
|
22 |
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
县发改局 |
23 |
监督管理政策 |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
县发改局 县卫健局 |
24 |
金融支持政策 |
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项目建设创新服务,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
县财政局 |
25 |
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
||
26 |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
||
27 |
其他政策 |
探索组建城市托育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托育机构协同合作。 |
县卫健局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