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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

青府办函〔2015〕69号

  
日期:2015年12月15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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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青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的部署和《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5〕1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川办函〔2015〕178号)要求,建立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各相关单位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工作任务

县环保局负责综合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体系。

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县、乡镇、村(社区)等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网格环境质量负责,行政主要领导任网格长。

(二)网格划分。

按照市网格划分要求,我县确定二、三、四级网格。

1.二级网格:县行政区域、县工业开发区、县竹编产业园区设为二级网格。

2.三级网格:各乡镇所辖区域设为三级网格。

3.四级网格:各村、社区所辖区域设为四级网格。

(三)网格职责。

1.网格主体。

(1)二级网格:县人民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为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县(不含县工业开发区、县竹编产业园区)二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承担环保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所在园区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分别任所在网格的网格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别任所在网格副网格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分别为所在网格的成员,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青神县二级网格职责:一是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内设机构的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二是负责划定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组织本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对应每个下一级网格成立监管工作组,明确监管工作组责任人和工作组成员;三是指导、监督下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下一级网格的巡查、抽查和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

(3)三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三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乡镇长为本级网格的网格长,安全环保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副网格长,乡镇政府相关内设机构为成员。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职责,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或者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还要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4)四级网格:村(社区)委会为四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村(社区)主任为本级网格的网格长,村(社区)委会成员为副网格长,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员为成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违法案件等工作。

2.网格成员。

(1)环境保护机构或人员。

县环保局:一是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本级网格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规定开展污染源巡查和各类监管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案件等,按要求公开监管信息;二是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区域监管和交叉执法的,及时上报县政府组织实施;三是统一监督下一级网格工作。

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环保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级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详见附件1)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级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详见附件3)

村(社区)委会网格员:在辖区内开展巡查,及时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等;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和违法案件等。

(2)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详见附件2)

(四)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完善监管档案。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污染源的一厂一档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逐步试点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

(五)网格运行。

1.巡查。上级网格每年要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报告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要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六)网格监督。

1.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督促和指导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公众监督。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 12月15日前)。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于12月4日前将联系部门、联系人员信息及部署情况报送县环保局。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 12月 25 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12月25日前报县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县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一是加强指导督导。县政府指导和监督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二是强化组织协调。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机制。一是建立管理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各级网格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移交移送等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三是各级网格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相关工作情况。

(三)提升能力。一是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三、四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指导和培训,适应监管工作任务要求。三是各级网格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充分借助各部门现有网格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四)强化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况与免责情形,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附件:1.青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

2.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公民和社会机构环保责任

3.青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内容

4.青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联系人员任务分工表

附件1

县工业开发区、县竹编产业园区网格职责

序号

责任主体

职责


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

1.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的环境保护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建立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环境事故隐患,落实措施,严防环境事故的发生。

4.制定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负责园区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6.接受、协助县环保局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园区环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园区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草案审批或上报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8.协助调查处理园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并负责协助责任追究的落实到位。

9.负责园区环境信访维稳工作。

10.办理上级网格、县环保委、县环保委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级网格部门职责

序号

责任单位

职 责

1

县委组织部

1.将环保工作实绩和污染减排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指导环保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2

县委宣传部

1.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在《青神》报和政府网站上分别开设环保宣传专栏。

4.参与组织并做好重大环保宣传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5.按要求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6.负责制作年度环保工作或重要环保工作专题片等相关资料。

3

县人民检察院

1.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

4

县监察局

1.对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监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2.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调查,对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不力或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

县目标办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常规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6

县委群工部

1.负责重大环境信访事项的协调稳控和督办落实。

2.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牵头协调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和重大疑难环境信访事项。

7

县妇联

1.引导妇女儿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文明新风、简约消费、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2.发动妇女儿童积极参与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系列绿色创建活动。

3.组织参加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8

团县委

1.负责组建管理环保志愿者队伍。

2.制定《环保志愿者参与环保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共青团员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参加环境保护重大宣传活动。

9

县总工会

1.引导动员企业职工提高环境意识,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投身于绿色企业创建,自觉参与环保工作。

2.在重点企业开展污染减排、节能降耗、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引导职工开展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活动。

3.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的环境权益。

10

县政府办

1.组织起草和审核指导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相关文稿及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2.参与督查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园区环境保护工作。

3.参与重大环环境污染事件纠纷的协调处理。

11

县发改局

1.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统筹协调落实全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会同县环保局协调各乡镇、园区和部门落实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和机动车等减排工作;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12

县经信局

1协助县环保局依法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园区外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实现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2.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同步实施的重要问题;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提请县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3.负责全县企业节水、节能降耗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全县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4.负责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

5.协助县环保局执行县政府关停环境违法企业的决定。

6.协助县环保局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13

县环保局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重大环境问题。

3.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工作。

4.负责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5.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

7.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8.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

9.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

10.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11.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2.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3.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县金融国资局

1.加强对国有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管理,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防止转嫁责任和转移污染。

2.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参加绿色创建和环保宣传活动。

15

县教育局

1.将环境保护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计划,在各级学校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2.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16

县公安局(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贮存和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

2.负责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排污严重的车辆;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3.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

4.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协助县环保部门做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5.办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干扰正常环保执法的违法行为,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6.协助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理。

7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淘汰力度。

17

县住建局

1.负责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2.会同县环保局严格把关相关部门编制的城镇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

3.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规划、建设与改造工作。

4.做好城镇改造和开发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把工程环保验收关;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工程不予验收。

5.指导全县建筑施工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6.负责建筑施工垃圾清运中转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纠纷查处。

18

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县乡道路交通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2.负责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及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协助市运管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3.负责监管交通建设工程扬尘、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严禁运输车辆抛洒滴漏等行为。

4.负责汽车维修行业废品及其他污染的监督管理。

5.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9

县水务局

1.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物进行监管,指导、督促河道所在乡镇对河道内堆积漂浮物进行打捞处置。

2.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3.负责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设置的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取缔非法排污口。

4.负责管理、协调环境生态用水及城区饮用水供水和库区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5.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开采造成的扬尘、噪声、水质污染的监督管理。

6.负责做好城镇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工作,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20

县农牧局

1.开展农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组织推广循环农业模式,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态基地建设。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行农业生产清洁种植,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

3.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加强监督管理。

4.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组织推广秸秆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负责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5.负责对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方案和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6.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

7.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8.依法查处违规网箱养鱼、肥水养鱼行为。

9.负责对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0.负责对县域内畜禽养殖场所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防止污染环境。

11.参与负责全县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调查、污染事故处理工作,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2.负责划定限养区域、负责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调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纠纷。

13.负责监督、指导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14.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环境,协助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15.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21

县林业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本县相关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制订全县森林生态保护规划。

3.保护森林资源,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珍稀植物与古树名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4.负责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全县森林防火。

5.依法保护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配合环保部门对以野生动植物或木材为原料企业的环评工作进行审查把关。

6.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7.负责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倡导生态文化,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22

县商务局

1.承担城乡统筹商贸网络建设中环保“三同时”工作。

2.推进节能型生产和消费。

3.促进绿色贸易政策体系的完善,引导“两高一资”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支持企业创建绿色自主品牌、建立绿色信用。

4.负责划定商业网点布局,监管集贸市场、大型购物超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5.负责商贸流通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6.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7.对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的处置工作及废旧回收实施监督管理,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8.组织超市、商场等场所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23

县文广新局

1.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对选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未经环保审批的,不予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

2.开展环保文化艺术和环境公益事业的宣传教育活动。

3参与绿色系列创建的有关工作。

24

县人社局

1.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在编制计划内,支持环保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2.帮助环保部门招考录用高素质的环保人才。

3.定期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工作。

25

县财政局

1.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投入力度。

2.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

3.协助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26

县统计局

1.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为污染减排、新型工业化考核提供依据。

2.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减排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27

县安监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避免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

2.加强对矿山企业尾矿库、排土场的安全隐患整治,防范恶性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环保部门指导企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并纳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5.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参与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8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1.协助经信局做好食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2.协同县城管办实施对餐饮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29

县城市管理办公室

1.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2.负责建成区垃圾许可管理、城市道路环卫作业质量监管。

3.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置工作。

4.协助辖区内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

5.牵头组织实施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

6.完善垃圾清运系统,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7.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新住宅小县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5%。

30

县工商质监局

1.配合环保、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

2.对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或单位,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环评审批,在居民区、住宅楼内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经营,产生噪音、油烟、烟尘及异味污染的项目业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依法合理处置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实行生态销毁,防止环境污染。

5.加强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管,落实应急预案,防止各类事故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6.加强对加油站燃油品质达标的监督管理。

7.负责对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行为进行查处,禁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产品出厂。

8.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和监测数据的计量监督管理。

31

县卫计局

1.负责对医疗废物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全程收集、定点贮存、安全转运、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确保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2.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

3.加强医疗机构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质监测。

32

县投促局

1.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

2.配合环保部门监督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助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33

县国土资源局

1.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环保措施。

2.强化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督促土地综合开发试点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3.加强全县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工作。

4.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县,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预防矿山地质灾害。

5.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6.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防范地质灾害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

7.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的非法企业,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查许可。

8、对未取得环评许可的项目不予提供用地手续。对违法使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34

县政府应急办

1.协调全县环境应急工作。

2.审查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的演练。

3.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保障,督促开展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5

县气象局

1.建立恶劣天气气象预测预警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动,分析预测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2.将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纳入气象预报,在新闻媒体同时播报。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3.为环保部门开展县域综合环境质量分析、预测、评价工作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4.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采取人工降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36

县城乡环境整治办

1.对各乡镇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监督管理。

2.负责督促乡镇集镇道路环境卫生治理。

3.综合考核乡镇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37

县供电公司

1.在建设项目申请用电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用电手续。

2.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电价政策。

3.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已决定的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停、限电措施。

38

县旅游局

1协助对全县旅游规划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生态旅游,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指导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

3.指导和协助做好全县A级旅游景县(点)、星级宾馆(饭店)及环境敏感县域内的旅游景县(点)、旅游宾馆(饭店)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级网格职责

序号

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

机构

职责

1

乡镇人民政府


1.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辖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3.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安全隐患,参与辖县突发环境事件的调解处理。

5.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的处理、调查、联络和协调工作;参与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落实“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

7.负责统计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数量,督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协助征收排污费和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8.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等重点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9.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县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畜饮用水安全.

10.排查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等无证照违法生产排污企业,报请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取缔关停.

11.收集、报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

12.办理上级网格、县环保委、县环保委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1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范围为: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液)体废弃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序号

责任主体

职 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序号

责任主体

职 责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3

青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内容

项目

检查类别

检查内容

项目检查

(一)

建设项目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初次检查时,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2.项目建设情况。(1)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2)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主要污染物处理单元构筑建设进度,治污设备安装等情况;(3)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4)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3.项目试生产情况。(1)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2)试生产环保核查后下发整改通知落实情况;(3)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正式运行的主要参数、单位耗电量、单位加药量及产生的附属物情况等;(4)污染物排放情况: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4.项目验收情况。(1)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2)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二)

污染源

企业的审批文件办理情况。初次检查时,检查企业环评审批手续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办理、污染治理和验收文件、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等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现场检查

污染源

1.企业的生产情况。检查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初步判断企业污染物的产生负荷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1)实际处理工艺、规模是否符合环评文件批复要求;(2)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参数;(3)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污染物的絮凝剂、石灰等药剂用量;(4)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污染物的耗电量;(5)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染污物的污泥、石膏等附属物产生量等;(6)检查自动监控装置安装、运行、联网、定期比对监测及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情况。

3.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1)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2)排放浓度、排放量达标情况,检查企业自行监测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等情况。

4.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及定期演练情况;应急设施和措施是否完善,应急物资与设备是否配备。

5.综合性环境管理情况。(1)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等情况;(2)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环境监测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情况;能够检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设置情况;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和环保监督员配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情况,是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3)厂区环境综合管理情况: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对厂区道路进行绿化情况。

(三)

生态环境

1.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初次检查时,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2)项目试生产情况。①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②试生产环保核查后下发整改通知落实情况;③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正式运行的主要参数、单位耗电量、单位加药量及产生的附属物情况等;④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⑤矿区范围内原有遗留生态环保问题整治情况;⑥项目周围生态恢复及补偿工作完成进度情况;⑦污染物排放情况;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项目验收情况。①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②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初次检查时,检查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2)“三同时”制度情况。①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变化情况,畜禽养殖场(小区)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②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主要污染物处理单元构筑建设进度,治污设备安装等情况;③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与畜禽养殖场(小区)同时投入运行情况;④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

(3)项目验收情况。①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②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①实际处理工艺、规模是否符合环评文件批复要求;②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参数;③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污染物的絮凝剂等药剂用量;④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污染物的耗电量;⑤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染污物的污泥等附属物产生量等;⑥检查自动监控装置安装、运行、联网、定期比对监测及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情况;⑦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符合规范和标准情况,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5)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①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②排放浓度、排放数量达标情况:企业自行监测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否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6)综合性环境管理情况。①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等情况;②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环境监测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情况;能够检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设置情况;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和环保监督员配置情况;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证据制作

(一)

调查询问

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应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附反映询问过程的现场录像、录音。

(二)

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

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附证明。

环境违法调查证据种类

(三)

现场

(勘察)

根据现场勘察实际情况,合理布图、详略得当,突出涉嫌违法部分,并需有勘察人、绘图人等当事人签名,以及绘图时间等。

(四)

证据种类

书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批准验收文件等)、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加盖CMA章)和其他鉴定结论等。

送达

(五)

送达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审查

(六)

案件审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是证据是否确凿;四是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是适用依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结案

(七)

环境监察结案报告

分四部内容:一是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来源;二是环保部门现场调查情况,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情况、实际存在的环境问题;三是环保部门采取的措施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四是下步打算和要求。

青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内容

项目

检查类别

检查内容

企业环境检查信息档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报项目的环评批复、试生产、验收及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文件;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材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有关资料;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制度建设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主要设备、工艺及运行情况;有关的停运和复运报告及批复。

(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监测性监测报告、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环境监察文书。

(四)环境违法信息

群众信访及媒体曝光件查处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相关资料。

附件4

青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联系人员任务分工表

人员

职责

联系

领导

1.掌握、分析网格化监管工作动态,督促工作的实施;

2.指导、检查、督促联系网格的环境监管工作,每季度开展1次督查工作;

3.对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督查或直接查处;

4.对联系网格内的环境监管工作不到位情况提出意见。

联系

科室

1.收集网格化监管工作进展信息,指导、督查网格化工作情况;

2.督促联系有关区、县、园区,做好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

3.负责协调对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

4.负责掌握联系网格内重点污染企业分布、环境隐患或敏感区等信息;

联系人

1.汇总、上报有关区、县、园区网格化工作进展,协调开展相关督查工作;

2.带领科室成员全面落实责任科室工作职责。

3.联系、指导、督查联系有关区、县、园区,做好网格的监管工作;

4.对联系网格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做到每月巡查一次;

5.参与联系网格内的重大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6.指导、督促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的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督查或组织查处;

7.负责所在网格内重点污染企业、环境隐患或敏感区等基本信息的收集,全面掌握联系网格的重点环保信息;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加强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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