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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7〕6号

  
日期:2017年04月06日  来源:信息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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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青神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青神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试行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是农民群众十分关注、事关农村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近年我县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青神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14〕18号)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责任主体

第一条青神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社区财务及固定资产、资源性财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县农牧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每季度定期对各乡镇“三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形成督查报告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县民政局参照本办法依法履行对社区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职责。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条县审计局负责农村经责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每半年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形成督查报告(内容包括:收支的真实、合法、合规及完整性,特别是误工费、劳务费的发放及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结账记账情况;财务公开、质询及民主理财等制度执行情况;资产资源处置、盘库及台账管理;民主理财执行和组财村管情况等)报县农牧局。

第六条乡镇村级代理会计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记账工作,同时负责本乡镇所辖村组财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及农村财务人员培训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级代理会计。

第七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或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负责人)对农村“三资”监管共同担责,负责村组财务规范管理。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三资”的日常监督,每季度至少履职一次,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反映成员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村文书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工作,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同时负责本村村民小组的代理记账工作。

第九条村民小组长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工作,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章货币资金监管

第十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单笔支出300元及以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特殊情况确需大额现金支付的,必须经财务负责人、代理会计和乡镇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支取。

第十一条村、组一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全额存入开户银行(未开户的组集体资金统一存入村集体开户银行,村账分组设置应付款明细科目),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收入次日送存开户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村组报账员负责一切经济往来中的货币收取和支付,并做到日清月结,非报账员一律不得收取、支出和保管货币资金。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各村组另设银行存款账户存款,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组级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元;村级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预留印鉴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开户银行预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本村财务负责人、报账员及乡镇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负责人印鉴;有银行专户的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开户银行预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本组财务负责人及村文书印鉴予以监督。

第十四条所有村组支出,必须先审批,后报账。报账程序:

组级:经手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签字、证明人签字(需证明人签字的特殊情况)、村民代表审核签字、村民小组长审批签字、村财务负责人审核。手续完备后出纳报账员付款报销,代理会计入账。

村级:经手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签字、证明人签字(需证明人签字的特殊情况)、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主任审批签字、村支部书记审核、乡镇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审核备案。手续完备后报账员付款报销,代理会计入账。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审批权限。

组级:开支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开支在200-500元(不含200元,含500元)的,先由村民代表审签,再由村民小组长审批;开支在500元以上的,先由村民代表审签,再由村民小组长审批,最后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一切支出未经审批不予以入账报销。

村级:开支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村主任审批;开支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含1000元)的,先由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审签,再由村主任审批,最后报村支部书记审核;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经过以上审批程序后,报乡镇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备案,一切支出未经审批不予以入账报销。

属于村民委员会确定的重大开支需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以上审批程序列支入账。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青神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七条乡镇、村组实行签字名册备案制度。村民小组应在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代表签字名册;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财务代管中心和县农牧局备案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文书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名册。各级财务管理签字人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若有变动,及时逐级上报变更。

第三章票据监管

第十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县财政局提供的《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不得另开收据,隐匿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私分钱物。

第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除第二十、二十一条等特殊情况外均应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并严格按照《青神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完毕后方可入账报销。

第二十条按政策规定看望慰问老党员、贫困人员、死亡人员家属等支出需具备相关支出手续,并经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按相关审核程序审核后方可入账报销。

聘请劳务(如打扫清洁卫生等),应具备劳务发票和相关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具备劳务内容、时间、单价、总金额等要素齐全的签字领款手续等,并经经办人签字,按相关程序审核后方可入账报销。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误工费发放。凡涉及村组公务活动需产生“误工费”,以及“误工费”发放的标准及对象均要求由各村组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具备误工时间、内容、标准、人员、总额等完整要素的明细清单及相关考勤、签到册、领取表等真实完整的资料,并经经办人签字,按相关审核程序审核后方可入账报销。定期公开“误工费”发放情况,自觉接受党员、村民代表和群众的全方位监督,严禁虚支冒领误工费。村组干部本职工作内的误工不得发放误工补助。

第二十二条乡镇、村应加强对村老年协会活动经费的监管。老协支出根据老协经费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以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十四条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将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单据入账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固定资产监管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劳动资料,某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虽然单位价值低于500元的单价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青神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中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三资”管理系统要求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详细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使用、转移等情况。每年年末,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牧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入、新建、接受捐赠、改建或扩建、投入和盘盈等,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计价入账。

第二十八条对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充分发挥其效益。采取承包或租赁的,必须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承包或租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处置结果要进行张榜公示,并报乡镇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审核备案。固定资产产权交易按照《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41号)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不按民主程序购建、处置固定资产,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资源性资产监管

第三十一条资源性资产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资源。此监管办法不包括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三资”管理系统要求健全资源台账,及时详细反映资源的增减、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资源性资产的出租、发包需公开招租,招租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招租结果应进行张榜公示,并报乡镇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备案。耕地的出租、发包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林地的出租、发包期限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和林业相关规定执行。资源产权交易按照《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41号)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不按民主程序出租、发包资源性资产,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审计监管

第三十五条根据县农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适时开展乡镇内审、交叉审计、县级审计机关直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等多种方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监管办法自发文之日后30日试行。本办法在试行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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