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83号)相关部署和要求,结合青神实际,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全国、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就是保障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根本利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保”各环节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制度;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应当确定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卫生防护督促、工伤保险、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保证劳动者获得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权利,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三、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责任体系,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所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
(一)县安监局。依法履行除煤矿企业以外的职业病危害预防综合监管职责。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综合监督检查除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开展情况。
(二)县卫计局。依法履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病诊断、鉴定与治疗监管职责。负责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医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县人社局。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职责。适时合理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重点检查劳动合同中是否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是否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建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关项目建设纳入规划。与有关部门之间实现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信息共享。
(五)县经信局。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有关规定,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六)县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眉山市城乡救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八)县金融国资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县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改善劳动条件的诉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十)其他相关部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建设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和机动车维修等领域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固体废物、放射废物管理等领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及家具制造等领域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及经营等质量安全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燃气供应业等领域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县城管办负责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垃圾处理机构及医疗废物处理机构等领域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领域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县农牧局负责涉农企业生产制造与加工、农药管控、农业服务等领域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负责畜禽生产加工及畜禽饲料生产加工等领域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爆破物品生产制造加工、供应、服务等领域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县粮食局负责涉粮仓储及涉粮油加工等领域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十一)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将职业健康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推进安全发展。
四、严格职业健康监管执法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监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对评价和验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确保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落实。未经评价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违反职业健康“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核查。
(二)深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以尘毒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坚持以无害替代有害、以无毒替代有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转型和淘汰退出,改善作业条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严重超标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加强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作业环境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要设立举报热线,强化社会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信访、举报的受理与处置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
(一)改进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制。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履行“一岗双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定期听取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情况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完善职业健康投入机制。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健康装备、宣传教育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防治工作经费,加强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对符合司法救助的职业病患者实施法律援助。
(三)建立完善服务支撑体系。充分发挥职业健康专业技术服务的重要支撑作用,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治疗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各类社会服务主体积极性,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健康服务需求。
(四)推进监管信息化工作。统筹推进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化工作,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情况、职业病报告、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等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建共享。运用职业健康“大数据”分析结果,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职业健康监管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措施等情况,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六)提高监管能力。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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