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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0年06月28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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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提升农房建设水平,强化村庄风貌特色塑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农房建设不仅关系到全县农村群众居住环境的改善,也直接影响我县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一项举足轻重的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为核心,以优化村庄布局和塑造农房建设风貌为重点,强化农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全面提升农房规划建设水平。

二、严格控制,强化管理

农房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与群众自主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农房建设过程中选址、用地、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优化农房布局,强化风貌塑造,确保质量安全。

(一)加强规划管理,严格农房布局

新建、扩建、改建农房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选址。

1. 编制了新农村农房建设规划的村庄,必须按规划进行选址;未编制新农村农房建设规划的村庄,必须按乡(镇)政府确定的农房布点进行选址。

2. 县乡公路两侧严禁夹道建房(包括围墙等附属设施)。

3. 在县乡公路两侧规划的农房建设区内建房,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退让公路用地,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 10 ,乡道不少于 5

(二)加强用地管理,严格宅基地审批

农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取得用地许可手续。

1. 农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房必须拆除旧房并复垦。

2.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政策,控制农房建设用地标准,禁止违法占地建设。

3.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加强设计管理,严格风貌塑造

农村村民建房设计方案:2层以下(含2层)的由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图; 3层以上(含3层)的必须由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 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外观风貌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图,特别是示范区和示范点以及沿县级以上公路两旁的农房设计,在建筑户型、外观造型、色彩上要突出地域特色和产业特色。

2. 实行农房建设总平面控制,报批前应进行总平面设计,并将所有附属设施纳入总平面控制。

3. 农房设计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确保设计质量。

(四)加强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制度

农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选址,后用地”和“两书两证”制度。

1. 凡新建、扩建、改建农房(含各类附属设施)必须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集体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

2. 原基改建或占非耕地建房的,除县乡规划区和县乡公路沿线外,经乡(镇)建管所、国土管理站审核后,由乡(镇)政府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县国土部门审批办理《农房建设用地批准书》。

3. 占耕地建房的,由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先进行选址许可,选址核准后,方可向县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许可、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建设许可。在县乡公路沿线公路控制用地范围内建设的,还应取得县交通部门许可。

(五)加强施工管理,严格质量监管

新建、扩建、改建农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1. 施工许可管理。农房建设在取得选址、用地建设许可后,应向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2. 押证建设管理。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许可手续,开工前应交乡(镇)建管所核验留存,待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

3. 施工资质管理。2层以下(含2层)的农房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持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进行施工;3层以上(含3层)的农房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4. 施工放线管理。农房开工前,应由原批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划选址定点的位置和房屋布局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和验线。

5.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匠的培训和资质管理,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建筑工匠的技术业务水平。施工企业、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和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建设管理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施工的巡查和指导,与农户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确保农房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

6. 竣工验收管理。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农房建设竣工后,应经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协调配合,优化管理

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各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优化管理。

(一)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体作用,认真组织编制新农村农房建设规划,增加规划的覆盖面和覆盖率,对行政区域内申报的新、扩、改、迁建的农房建设手续要层层把关,认真审查审批,切实落实乡(镇)政府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服务和管理,并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充分发挥其对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指导作用。

(三)县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重点要解决好宅基地调整困难问题,积极指导乡(镇)政府、村、社做好农房宅基地调整工作,为新农村规划提供保障;要严格执行“建新拆旧”制度,同时做好建新房必须拆旧房的清理工作,凡建新房未拆旧房,原宅基地未退还复耕的,要依法拆除旧房宅基地并复耕。

(四)县交通局路政管理大队要严格按照县乡道路规划控制的要求,切实做好县、乡道路沿线临公路面违规、违章修建或搭建生活用房和生产用房及砌筑围墙的巡查和排查工作。

(五)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强巡查,加大违法违章建设查处力度。杜绝违法违章建设现象发生,确保新农村农房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青神县农房建设管理守则》

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青神县农房建设管理守则

为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新农村农房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一、审批要求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建制镇规划区、市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区)的农房建设,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选址建设。

(二)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新农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尚未编制新农村规划的,必须按照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房建设布点要求进行选址建设。

(三)公路沿线农房建设除应符合规划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公路保护用地要求。

1. 中岩旅游公路(县城城东桥头至中岩寺)东侧外缘 20 范围内和西侧(靠岷江河边)禁止农房建设。

2. 中岩旅游公路(县城城东桥头至中岩寺)东侧 20 50 范围内只能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村庄布点范围内选址建设。

3. 眉青路(丹甫公司路口至县城西门口)、青乐路(县城南门口至南城大桥)、青夹路(县城西门口至西龙大桥)两侧 150 范围内,只能在新农村规划确定的村庄布点区域内(含乡(镇)确定的农房建设布点)选址建设。

4. 其它县、乡级公路两侧 50 范围内,只能在新农村规划确定的村庄布点区域内(含乡(镇)确定的农房建设布点)选址建设。

5. 按规划要求允许沿公路建房的,严禁夹道进行建设,并应按规定退让公路保护用地。其中:青乐路(罗波乡葛店儿至乐山交界处)、青夹路(桂花场镇至夹江交界处)、华青路(河坝子场镇至仁寿交界处)、江北路(高台场镇至东坡区交界处)、青井路、丹黑路、龙娴路、骑河路两侧,其建筑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少于 10 ;罗新路、罗青路、高罗路、西山路、黑青路、虎天路、瑞乐路、万高路,其建筑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少于 5 ;村级道路退让路边沟外缘不少于 3 ;快速通道等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建筑退让距离按县政府相关规定。

公路保护范围内严禁修建围墙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2层(含2层)以下的设计方案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图;3层以上(含3层)的设计方案必须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农房必须按规划确定的建筑外观风貌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图,并且必须按照设计图或通用图施工。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时,必须进行总平面图设计,并将附属设施全部纳入设计内容,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五)农房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宅基地政策,严禁违法占地建设。同时,除批准扩建的外,新占地建房的必须将原有房屋拆除后将超占宅基地退耕。

二、审批程序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建制镇规划区、市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区、独立工矿区)的农房建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1. 申请资料

1)青神县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呈报审批表。

2)户籍或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权属证明。

4)地形图及拟建房屋平面图(标明拟建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及临近建筑物、构造物和道路关系)。

5)房屋布局总平面图。

6)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图或通用图,外观立面造型、建筑风貌装饰效果图。

7)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保护范围内,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2. 报批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小组签署意见。

3)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4)乡(镇)建管所、国土站审查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6)县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现场踏勘审查意见。

7)县建设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县国土局审批办理《农房建设用地批准书》。

9)县交通局办理《公路两侧建房勘验证书》。

(二)县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市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区范围外的农房建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1. 申请资料

1)青神县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呈报审批表。

2)户籍或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权属证明。

4)地形图及拟建房屋平面图(标明拟建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及临近建筑物、构造物和道路关系)。

5)房屋布局总平面图。

6)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图或通用图,外观立面造型、建筑风貌装饰效果图。

2. 报批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小组签署意见。

3)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4)县交通局、乡(镇)建管所、国土站现场踏勘审查意见。

5)占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占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建设局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县国土局审批办理《农房建设用地批准书》。

7)县交通局办理《公路两侧建房勘验证书》。

三、施工管理

(一)资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1. 2层以下(含2层)、跨度在 6 以下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村镇建筑工匠承建。

2. 3层以上(含3层)、跨度在 6 以上的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建。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建制镇规划区、市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区、独立工矿区)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 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房建设,建筑层数在3层以上(含3层)的农房建设,应向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1. 申请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施工合同。

3)施工方的资质证书。

4)建筑外观风貌装饰责任书。

2. 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青神县农村村民建房开工申请表》

2)县建设局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建制镇规划区、市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区、独立工矿区)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 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筑层数在2层以下(含2层)的农房建设,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

1. 申请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施工合同。

3)建筑工匠或施工方的资质证书。

4)建筑外观风貌装饰责任书。

2. 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青神县农村村民建房开工申请表》。

2)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开工许可证》。

(四)放线管理

1. 农房建设施工时,应由业主向《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办理机关提出放线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国土部门进行放线;公路沿线农房建设,交通部门要共同参与放线。

2. 农房建设开工时,业主方应将相关许可手续交乡(镇)建管所备案,待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

(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 凡单体工程在2层以下(含2层)、跨度在 6 以下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各乡(镇)建管所要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2. 凡单体工程在2层以上、跨度在 6 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管理

1.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应由县建设、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青神县农村村民建房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 验收的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设计图或通用图、总平面图、外观立面造型、建筑风貌装饰效果图和层数实施。

2)砖柱、墙体、屋面应无裂缝、无变形、无空鼓。

3)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无蜂窝、无麻面、无露筋。

4)房间的阴角阳角应顺直。

5)屋面淋水2小时后,排水畅通,不渗漏、不积水。

6)厨房及卫生间关水24小时后,不渗漏、不积水。

7)电源插座无松动,接地绝缘情况良好。

8)立面外墙砖粘贴牢固,无空鼓。

        (9)按照国家农房建设规范需要查验合格的其他项目。

上一条: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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