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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1年11月18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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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效益和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更加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2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 2011 158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就 2012 年新农合工作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加对象
凡青神县辖区内的农村公民(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均可在户籍所在乡镇,在规定时限内自愿缴纳自筹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及基金分配和使用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2012 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 50 / 人,各级财政补贴 240 / 人。所筹集资金划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三部分。
(一)门诊统筹基金及其使用
1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2 .对实行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一般诊疗费补偿。
乡镇卫生院按照 10 / 人次,村卫生室按照 3 / 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住院统筹基金及其使用
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子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 10% ,比例达不到 10% 的应补充提取,达到 10% 的不再提取。
三、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限于本县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药费、治疗费和辅助检查费补偿比例为 40% 。县级医疗机构补偿药费、诊查费和治疗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补偿药费、一般诊疗费和辅助检查费用。年内个人补偿最高不超过 200 元。
(二)住院补偿标准
眉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
起付线
补偿比
备注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
85
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再提高 5 个百分比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
75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600
60
?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700
50
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800
40
1 .院起付线。设立五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100 元,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200 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600 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700 元,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 800 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
2 .住院补偿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报销费用的补偿比分别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85% ,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75% ,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60%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50% ,非定点医疗机构 40%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再提高 5 个百分比。 100 元以下的辅助检查和费用全部计入可报销费用, 100 元以上的大型辅助检查费用 50% 计入可报销费用。
3 .最高补偿限额。最高补偿限额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最高补偿限额按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补偿等。
(三)住院分娩补偿
实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按住院分娩孕产妇每人补助 300 元的标准执行。病理性剖宫产按照疾病予以补偿。
(四)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大额门诊补偿
共分为两类。第Ⅰ类包括:Ⅱ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病(含Ⅱ级)、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原性心脏病、糖尿病(并发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疾患的维持治疗期、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血友病等 12 种疾病。其报销比例为门诊票据费用可报部分的 70% ,不设起付线。一种慢性病最高报销 2000 / 年。
第Ⅱ类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 3 种疾病。其门诊治疗费用按住院补偿方案予以补偿报销。
(五)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提高儿童白血病、 0 14 岁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等癌症病人、重性精神病、耐药性肺结核病种的住院报销比例,住院医疗费用按 70% 报销。
(六)报销时限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实行即时报销。参合农民当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最迟不超过次年的 2 28 ,逾期不予报销。
(七)实行“一证通”
全市实行“一证通”,参合农民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一致。
四、筹资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筹资工作的领导。要在认真总结上一年筹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和了解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在筹资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制定周密的筹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广泛发动,确保 2012 年农民参合率达到 95% 以上。
(二)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加办法、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报销程序、新的补偿标准等内容,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引导农民群众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相关统筹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要资助农村五保户、困难户及优抚对象参合。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参合率进一步提高。
(三)规范操作。 各乡镇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认真查验筹资对象的户口簿,确保人簿相符。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合,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各乡镇合管办要认真审查核对《度参合农民登记表》、《青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填写《合作医疗证》“农户缴费记录”栏目内容,并由乡镇合作医疗经办人员盖章。对 2011 年已参合、 2012 年家庭成员因婚嫁、参军、升学、死亡或其他原因家庭成员情况变动在《合作医疗证》载明,并由乡镇经办人员盖章。《青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表》要以户为单位填写,经乡镇合管办审核盖章后,一份上报县合管中心备案,一份由乡镇合管办留底备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增加农民群众负担。
各乡(镇)自 11 28 日起 ,每周一下午 5 30 前向县合管中心报告筹资工作进展情况,由县合管办汇总后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将对 2012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基金管理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新农合基金管理的要求,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兑现2011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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