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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8〕21号

  
日期:2018年07月18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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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相分离,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搞活经营使用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把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支持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引导和鼓励土地流转相对集中、连片开发,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

(五)适度规模经营。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第四条 县农牧局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提供土地流转政策法规、供求信息、程序咨询等服务。

(一)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需要流转土地的供求信息,开展土地流转评估。

(二)提供全县统一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开展土地流转备案、审查及资料归档工作。

(四)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工作。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五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六条 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并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能力。

第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九条 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补偿办法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一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一)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二)转包。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期限转包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出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四)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当事人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及时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书面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

第十三条 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确实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不便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可引导采取相互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行政推动土地流转。

第十四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以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第十五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再流转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应当取得原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期、提前终止流转合同或经营主体违约撤离的,经原承包方同意,可将土地经营权书面委托第三方整体流转给新流入方。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遵守申请、登记、协商、审查备案、订立合同、资料归档等基本程序:

(一)申请。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流转申请,并说明流转的原因、期限、形式、价格、土地的规划使用情况等。

(二)登记。发包方将流转申请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登记。

(三)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土地流转相关事宜,并依法达成协议。

(四)审查备案。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以下的,由发包方报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发包方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报县农牧局备案;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农牧局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农牧局、县委农工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质监局会商后,报县政府组织审查,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订立合同。按程序和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的土地流转,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牧局各备案一份。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资料归档。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一组一册、一户一页、一地一格”的土地流转台帐,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一并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在指导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流转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制度。开展流转价格评估,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提供价值评估服务。对土地连片流转100亩及以上的,由县农牧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业主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土地流转价格、土地用途、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评估,对土地连片流转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评估。

第十九条 建立土地流转联结机制。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经营,与合作社建立联结机制;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组织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合作连片开发,农民以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入股,与龙头企业、大户建立联结机制。建立土地流转扶持机制,构建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完善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税收、用地、用电、用水、项目扶持等政策,引导和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流转,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条 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对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或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的,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受让方要先缴足当年流转金再流转土地,并按土地流转规模,一次性或分3年(每年1/3)按照第一年租金标准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缴纳风险保证金,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如无违约情况,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满时,如数退还业主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本金,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确保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属于设施农用地的,除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外,受让方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缴纳复耕(垦)金,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用地后,经复耕(垦)、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复耕(垦)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用“三三”调解制进行调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动态监测制度。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对流转土地的动态监测、实时监管,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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