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青神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10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号)和青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原则。
第二章考核主体
第四条青神县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青神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具体承担水土保持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年度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和消长情况等。
第六条青神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制定青神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和重点。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七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青神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考核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指标、指标分值、评分标准等,并根据年度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考核程序为自查、考评、审定。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青神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青神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县级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激励与问责
第十五条对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财政、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农牧等县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或申报上予以优先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被授予相关荣誉等。
考核不合格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约谈。
第十七条 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乡镇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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