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青神县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青神县减灾委员会
青神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开展省、市重大减灾活动和协调开展全县减灾活动,指导乡镇开展减灾工作。
2.2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1.1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
3.1.2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灾民生活救济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财政通过预备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县民政局及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川民发〔2011〕91号)要求,切实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3.2.1县民政局根据本县自然灾害趋势判断和救灾物资储备使用情况,协商县财政局确定本级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必须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经费。
3.2.2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本县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内自然灾害确定救灾物资储备。
3.2.3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全县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加强青神县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以县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4充分发挥各行各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结合省、市资源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救灾装备准备
3.4.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培养、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成立县减灾委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气象、地震、畜牧兽医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水务、林业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6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乡镇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面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3.7.2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组织开展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县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市开展的各类演练,并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县级各灾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结合预警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
4.2灾情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民政局和县应急办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县、市、省级民政部门。
4.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日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灾情稳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4.2.3对于干旱灾害,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物资不足情况下可向省、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请求支援。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县级分管领导)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我县某一乡镇或多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受伤100人以上(含100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含3万人);
③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8万间或2千户以上(含0.8万间或2千户);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或3.2万人以上(含20%或3.2万人)。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后报县减灾委领导研究,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县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减灾委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启动青神县救灾应急Ⅰ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6.1.3响应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县政府主持会商,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其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专家组及受灾乡镇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政府主要领导率县减灾委领导及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政府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邀请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会同县减灾委专家组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汇总灾情迅速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及相关县级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在响应启动后,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每日10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县灾情统计表和当日灾情报告,及时与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外界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政府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级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2)向受灾区乡镇发《关于终止青神县救灾应急Ⅰ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6.1.5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我县某一乡镇或多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受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含1万人),3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1千户以上(含0.3万间或1千户),0.8万间或2千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20%或1.6-3.2万人(含10%或1.6万人)。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级分管领导)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县减灾委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启动青神县救灾应急Ⅱ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6.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县级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主任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汇总灾情迅速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及相关县级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在响应启动后,每4小时与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每日10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县灾情统计表和当日灾情报告,及时与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审核后报县减灾委主任(县级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2)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终止青神县救灾应急Ⅱ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救灾应急Ⅱ级以上响应标准,县减灾委建议提升响应等级,按程序报批、启动。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我县某一乡镇或多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上(含20人),5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含0.1万人),1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含500间或100户),3000间或1千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10%或0.9-1.6万人(含5%或0.9万人)。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县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启动青神县救灾应急Ⅲ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6.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争取中央、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局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汇总灾情迅速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及相关县级部门,并在响应启动后,每4小时与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每日10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县灾情统计表和当日灾情报告,及时与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2)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终止青神县救灾应急Ⅲ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救灾应急Ⅲ级以上响应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建议提升响应等级,按程序报批、启动。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我县某一乡镇或多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含100人),10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含100间或50户),500间或1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5%或0.48-0.9万人(含3%或0.48万人)。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县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启动青神县救灾应急Ⅳ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6.4.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乡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生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汇总灾情迅速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及相关县级部门,并在响应启动后,每日10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县灾情统计表和当日灾情报告,及时与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的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2)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终止青神县救灾应急Ⅳ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救灾应急Ⅳ级以上响应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建议提升响应等级,按程序报批、启动。
6.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减灾委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山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在灾情基本稳定后,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按程序及时申请和下拨中央、省、市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7.2.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县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市民政局。
7.3.4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8.5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