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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青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联络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法委办发〔2019〕5号

  
日期:2019年11月22日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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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经县委领导同意,现将《青神县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联络员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青神县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联络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委员会工作任务牵头和责任单位、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依法治县办)之间的协调联系,更好推动委员会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根据《中共青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青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中共青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员会各协调小组确定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联络员),专门负责推进本小组工作任务落实的日常工作,及时向本小组请示报告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抄送县委依法治县办。

委员会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承担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的牵头和责任单位,确定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以下统称成员单位联络员),专门负责推进本单位工作任务落实的日常工作。

联络员之间加强密切联系,做到沟通顺畅。协调小组联络员协调推动成员单位联络员履职尽责。

第三条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本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推动本小组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县委依法治县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调小组联络员、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推动委员会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联络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和有关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协调小组联络员及时向本小组领导报告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县委依法治县办的工作要求、联络员会议情况等事项,贯彻落实相关工作指示。

协调小组联络员统筹协调本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根据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协调小组年度工作要点或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并督促落实。

协调小组联络员所在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县委依法治县办、所在协调小组工作。督促本小组成员单位按计划推进工作任务,并按月向县委依法治县办报告本小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五条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所在协调小组、县委依法治县办的工作要求、联络员会议情况等事项。

成员单位联络员推动本单位及时向所在协调小组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请示、报告本单位在落实工作任务中拟采取的重大举措、拟开展的重要试点以及涉及的法治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成员单位联络员根据工作任务清单要求,推动本单位制定任务推进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对于涉及本单位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并按月向所在协调小组和县委依法治县办报告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成员单位联络员所在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县委依法治县办、所在协调小组的督办工作,及时解决本单位工作任务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本单位加强对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

第七条对工作中遇到的紧急情况,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及时与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股和所在协调小组联络员沟通,第一时间处置。

需多个责任单位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的联络员之间应加强联络沟通、协作配合,遇有重大问题、重大分歧的,及时向所在协调小组联络员、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股报告。

第八条联络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股报送本小组、本单位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创新举措、鲜活经验以及有关法治研究信息、法治舆情信息和高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等信息。

第九条联络员加强法治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做好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履职尽责能力,高质高效做好工作。

第十条因职务或者分工变化等需要调整联络员的,联络员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所在协调小组联络员、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股。

第十一条联络员所在协调小组、单位应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联络员履行职责。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股做好联络员的服务、协调、联系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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