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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5年07月10日  来源:县财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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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情况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游轮)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以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外

省内市外

市内县外

厅局级以上相当职务人员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430

430

其余人员

300

300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县内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乡镇下村社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内到甘孜、阿坝和凉山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到省内其余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到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七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县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乡镇下村社每人每天30元,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在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神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2013〕48号)同时废止,其他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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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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