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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青审发〔2016〕1号

  
日期:2016年03月30日  来源:县审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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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精神,切实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分管领导、业务股室(中心)、分局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预先防范,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第四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二)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三)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如实向领导和纪检组汇报,并填写《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廉政纪律调查表》交局纪检组。

第五条审计组要指定兼职廉政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协助审计组组长有针对性的抓好廉政教育。

(二)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监督落实审计纪律八项规定、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告知公示。

(三)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廉政纪律,监督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审计中遇到的说请、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干预行为。

(四)及时向审计组组长反应在审计现场监督中发现的违反《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审计四川省审计厅现场管理细则(试行)》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等行为和不正常现场,并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

(五)受理针对审计组人员的信访举报,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汇报。重大信访举报案件,及时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

(六)审计组撤离审计现场前,监督审计组结清按规定结付的费用,并提醒被审计单位及时反馈《审计组合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征求意见表》。

(七)及时书面向局纪检组书面反馈审计组廉政从审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三)不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

(四)不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八不准》。

第八条对违反第六条、第七条各款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与评先选优、提拔使用等挂钩。

第十条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按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规定,以及单位的实施细则,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及审计组组长的责任。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把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考核的一项内容,对执行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的审计组应进行表扬,对于严重违反廉政纪律的,在审计系统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负责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贯彻落实,局领导、纪检组长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落实。

上一条:2016年“廉政警示教育月”活动方案

下一条:关于设立审计组廉政监督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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