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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审计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青审发〔2016〕3号

  
日期:2016年05月10日  来源:县审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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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促进审计项目查深查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拓展审计成果,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疑点,审计组无法决定和处理的事项,审计组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由审计人员向审计组长报告,审计组长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审计局长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报告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越级汇报,但需及时补报。

三、报告应及时、准确、全面,时间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

四、违反报告制度的责任:发现应及时上报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的,将逐级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理、处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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