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制定《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青神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青神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办法》、《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五项业务内控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2.《青神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3.《青神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办法》
4.《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
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四川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的规定,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业务会议包括:重点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
本制度所称项目包括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重点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议。
第四条一般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重点项目以外的一般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专门会议。
第五条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是审计组通报调查了解情况、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情况;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讨论审计报告、控制审计质量的专业会议。
第六条重点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内容:
(一)局年初项目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需要在提交政府的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事项和需要向政府提报专题报告的审计事项。
(三)需要确定统一定性、处理处罚标准,避免法定幅度内处罚金额畸重、畸轻的事项。
(四)违纪违规金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项。
(五)需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事项。
(六)被审计单位对定性及处理处罚提出书面异议,存在政府裁决或行政复议、诉讼或有风险的事项。
(七)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八)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重点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九)局长认为需要重点审议的其他审计项目和审计事项。
第七条确定违纪违规金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事项时,可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估: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
(二)违纪违规严重程度,造成国家、地区、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程度及其责任人情况。
(三)审计预期风险。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第八条重点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召开,也可以在出具正式审计结论性文书之前召开。
重点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
一般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在出具正式审计结论性文书之前召开,由局长决定并负责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主持。
第九条如遇急需上报审计结果的项目,不能及时召开业务会议集体审定的情况,应经请示局长同意后,由审计组及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集体研究,法制股审理、总审计师审理、局长审定后,先行制发和上报审计结果,并在下一次重大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上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作出补充通报。
第十条重点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项目业务会议召开前,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准备的会议资料包括:审计结论性文书代拟稿、《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有关资料。于会前1个工作日内送交参加会议人员。
由分管领导向局领导汇报,需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召开的重大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不提供审计结论性文书草稿。
第十一条局业务会议组成人员
(一)局重点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经责分局局长、总审计师、办公室负责人、审计组全体人员。
(二)局一般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经责分局局长、总审计师、法制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审计组全体人员。
(三)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审计组成员。
第十二条局审计业务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审议事项。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汇报需要审议的项目或事项。
业务部门全面说明起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基本情况,围绕需要审议项目或事项的难点,重点说明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情况及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意见的情况,并提出消除审计风险的可行性建议意见。
法制股汇报项目审理情况,围绕有争议事项的标准、事实、影响和原因,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及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等方面分析说明,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处罚的审理意见。
(三)与会人员对会议规定的内容进行讨论、审议。
(四)会议主持人发表审定意见,形成书面决议。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确定审定意见。
第十三条经业务会议审议发现,审计项目未按照审计方案实现审计目标、审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定程序不完备等的,可作出退回审计组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办理局审计业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办公室应指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局业务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送参会人员签署意见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项目实施部门也应安排人员负责办理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并根据议决事项办理具体事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五条审计组记录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办公室记录的项目业务会议记录归入单位档案。
第十六条参加会议人员应当严格保守业务会议确定的保密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划分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制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2.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附件1
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xx年第次
事由:
时间: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
记录:
会议内容:
议决事项:
会 议 组 成 人 员 签 署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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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组成人员 |
意 见 |
签 名 |
时 间 |
会议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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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分管局长 |
? | ? | ? |
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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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长 |
? | ? | ? |
经责分局局长 |
? | ? | ? |
总审计师 |
? | ? | ? |
法制股 |
? | ? | ? |
办公室 |
? | ? | ? |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 |
? | ? | ? |
主审 |
? | ? | ? |
审计组成员 |
? | ? | ? |
? | ? | 年月日 |
附件2
青神县审计局业务会议纪要
xx年第次
会议类别:会议时间: 年 月日
会议主持人: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单位、姓名、职务(职业):
(按照编制序列姓名职务逐一记载)
被审计单位:(全部全称)
审计业务类型:
审计实施部门:(全称)
会议议题:(按照讨论研究议题顺序排列)
议题一:(标题)
(一)发现问题:
(二)拟处理意见:(记录业务部门、法制(审理)机构陈述意见及理由)
(三)结论:
议题二:(标题)
(一)发现问题:
(二)拟处理意见:(记录业务部门、法制(审理)机构陈述意见及理由)
(三)结论:
(依次类推)
记录人:审核人:审理会议主持人:
记录日期:审核日期: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月日
青神县审计局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法制部门)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审理职责,防范审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四川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神县审计局实施完成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审计机关法制机构依据标准,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复核修改后的审计项目材料进行审核、集体审议、总审计师或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出具审理意见书、修改审计结论类文书并承担相应审计质量责任的一系列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论类文书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材料包括纸质与电子介质两类。
第四条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经局领导审定后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方案报法制机构备案,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和法制机构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结论类文书(代拟稿)等下列审计项目材料报送法制机构全面审理:
(一)审计报告。(审计组稿、征求意见稿、修改稿)
(二)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审计取证单)。
(四)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五)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法制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审理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充分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结论性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法制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结论性文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长同意后,法制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法制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结论性文书连同书面审理意见报送总审计师。
审理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总审计师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均应记入审理意见书。
第十条审理人员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如遇重大事项问题,应提请召开审理会议审议。
审理会议由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请相关局领导、部门人员和专家参加。
审理会议主要通报项目审理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沟通交流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按照《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进行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授权,可以由其他局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审理意见逐一书面回复,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要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书面回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审计决定书,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审理项目的时间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审计结论类文书的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审理成批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十五条审计结论性文书经局长签发后,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局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或书面形式通报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应当合理组织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结论性文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十八条审理意见书和修改审计结论类文书的情况应作为对审计项目实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审计组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理意见书、局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业务部门的审理意见书面回复等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法制机构应将审理意见书归入法制(审理)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对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审理意见书
2.对审理意见的说明
附件1
年号
被审计单位 |
? | 审计项目实施部门 |
? | |
审计项目名称 |
? | 审理日期 |
? | |
审 理 事 项 |
审 理 发 现 的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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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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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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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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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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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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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 |||
初步审理意见 |
? | |||
审 理 人 员 |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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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 | |||
审核人 |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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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会议意见 |
? | |||
审理机构负责人 |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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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附件2
填制时间:
审 计 项 目 |
? |
无异议意见:
有异议意见及理由:
审计组组长:
审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
青神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办法
(业务部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落实审计项目复核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四川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神县审计局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实施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在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全面审核的基础上,行使复核职责,出具复核意见书,报请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查,并承担相应审计质量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标准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论性文书包括:审计组进行审计后拟制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拟制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下统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资料包括:纸质与电子介质两类。
第四条审计项目复核,一般在审计组拟制审计结论性文书后,由业务部门实施。
业务部门应确定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受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委托履行复核职责。委托人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托人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审计组稿、征求意见稿、修改稿)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代拟稿)。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制定并实施的审计具体目标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总目标、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及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实际情况;审计实施方案、调整审计实施方案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程序符合规定。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是否核实了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故意行为、政策体制或者机制严重缺陷、信息系统设计缺陷、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高等重要问题;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是否均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编制规范、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计算得出的结论是否有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说明;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实现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标准和审计准则、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等三项目标。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组审计报告是否与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业务会议讨论情况及结果一致;是否与审计组组长已经审核确认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内容一致;审计组是否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特殊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妥当处理。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所陈述事实能否使其他未参与该项目审计的有业务经验的审计人员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获取的数据应当满足标准的需要。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符合审计证据可靠性五项原则;重要问题是否围绕标准、事实、影响、原因,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获取方法是否合法合理,获取形式是否恰当规范、证据要素是否齐全。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标准是否适当。审计组是否按照重要性原则只对所审计的事项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属于审计职权范围,是否充分考虑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是否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保持一致;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是否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是否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事实与定性依据、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是否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理由充分;结论性文书是否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是否按照规定征求意见;审计组是否按照职业要求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审计组是否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是否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包括审计组是否执行审核程序、审核意见是否正确;审计组是否持续重要性判断和评估重要问题,审计组会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审计组审计项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审计程序、业务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的审计调查记录和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记录是否记载完整、有无漏项。
第七条业务部门复核发现审计项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适当、不充分或者审计记录不完整的,应责成审计组限期补正,未按复核意见进行补正的,根据国家审计准则有关审计质量控制的规定,业务部门可向局提请追究相关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的责任。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九条业务部门复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修改后的审计结论性文书,连同《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法制机构审理。
第十条审计业务分管局领导对其分管审计项目实施结果失察承担分管责任。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审计人员有违反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 | 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
? | |||||
项目实施部门: |
? | ? | ? | ? | |||
被审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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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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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
? | 复核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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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内容 |
复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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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调查方案 |
是 |
否 |
说明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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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调查了解被审单位,在方案中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
? | ? | ? | ||||
(二)方案内容是否齐全(符合准则第五十八条) |
? | ? | ? | ||||
(三)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
? | ? | ? | ||||
(四)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工作底稿 |
? | ? | ? | ||||
(五)是否应该编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方案是否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遇准则第七十八条的情形之一)(遇准则第八十条的事项的) |
? | ? | ? | ||||
二、审计证据 |
是 |
否 |
说明及理由 |
||||
(一)证据是否恰当 |
? | ? | ? | ||||
(二)证据是否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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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记录 |
是 |
否 |
说明及理由 |
||||
(一)是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并作记录 |
? | ? | ? | ||||
(二)审计工作底稿内容是否齐全(准则第一百零六条) |
? | ? | ? | ||||
其中: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是否包括:1.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2.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3.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4.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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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组组长是否审核工作底稿,并提出审核意见(准则第一百一十条) |
? | ? | ? | ||||
(四)是否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 |
? | ? | ? | ||||
(五)是否召开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 |
? | ? | ? | ||||
(六)是否召开一般项目审计业务会议 |
? | ? | ? | ||||
四、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 |
是 |
否 |
说明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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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性文书是否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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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意见是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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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
? | ? | ? | ||||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
? | ? | ? | ||||
(五)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
? | ? | ? | ||||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
是 |
否 |
说明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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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意见 |
? | 时间 |
? | ||||
分管局领导意见 |
? | 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增强审计执法责任意识、加强审计行政执法监督、防止滥用职权、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执法职务、实施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并予追究。
第三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依法追究、有错必究、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各自的审计职责及执法责任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划分。
第二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第五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分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审计听证会通知书(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法律文书,造成审计执法程序错误,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
(二)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漏项漏审、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审计组组长及直接负责该审计内容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数据失真、事实不清、后果严重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征求意见稿中,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或隐瞒大案要案线索,应当移交而不予移交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批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五)擅自减轻、免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批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六)审计组成员提供的审计事实错误,审计数据错误,各级审核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审计组组长审核工作底稿、草拟审计报告,业务部门复核、法制机构和总审计师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局领导签发文书出现错误的,审计组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审理人员和负责人及总审计师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审计处理、处罚不当、审计评价明显不当的,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审理人员、审理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总审计师承担领导责任。
(八)审计组所在部门未完整提供审计情况,导致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错误的,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九)经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检查发现的审计执法错案,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总审计师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局长和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十一)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以及因审计人员主观原因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十二)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失实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局长和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十三)经审计行政复议被撤消、部分变更、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定败诉的,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审理机构审理人员和负责人、总审计师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分管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十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十五)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七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或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八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按照情节、损害后果分为一般过错责任、严重过错责任。
(一)违法情节轻微、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属一般过错责任;
(二)违法情节严重、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的,属严重过错责任。
第九条对于一般过错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审核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分别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处理。
第十条对于严重过错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审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分别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七条(四)至(六)项处理。
第十一条审计局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十二条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者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明知故犯或一年内多次发生违法审计执法行为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批示或不听劝阻造成违法审计执法行为的。
(三)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四)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审计执法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
成立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审计师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股),总审计师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股室(分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局的审计执法检查、监督、执法违法责任案件的受理、查处。
第十八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及其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并提出意见。
(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领导小组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过程中,办公室应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入案卷。
第二十条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执法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应当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
(审计业务程序)
为规范审计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要求,遵循审计计划编制的步骤、程序和方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审计资源,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和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
第二条组成审计组。审计事项确定后,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在实施审计前,应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三条制发审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有效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未出具审计通知书一律不得审计。审计通知书载明的审计依据应根据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和资金性质确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别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发送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第四条召开审计组进点会。局领导和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介绍审计的有关事项及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要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进点会的召开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或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资产状况等;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以及应当采用的方法;在认真做好调查了解记录的基础上制订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原实施方案时,应按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审计组的审计实施方案制订和调整后均应及时报法制股备案,以便法制股跟踪检查方案确立的审计事项的落实情况。经责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应报经责分局备案。
第七条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将审计涉及的所有资料报送审计组,审计组应做好登记,认真填写《资料接交清单》。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审计资料投资科应指派专人保管,并将《资料接交清单》复制一份送分管局领导备案;与工程量有关的审计资料原则上被审计单位应一次性送达审计组,凡追加与工程量有关的签证等资料应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同意后审计组方能接收。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九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具体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长应当鉴定证明材料的适当性和充分性,检查审计组是否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第十一条审计组长应当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审计方案中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都已做审计工作底稿,底稿中对审计事实的叙述是否详实。
第十二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整理和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在此基础上,编写审计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在审计机关出具征求意见书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对采纳被审计对象意见的情况或被审计对象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征求意见的程序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业务部门进行复核,业务部门应出具复核意见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复核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审计组将业务部门复核修改后的审计项目资料连同业务部门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制股(审理机构)审理。
第十六条法制股(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及项目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理。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根据审理意见梳理项目资料,作出《对审理意见的说明》;为局业务会议准备好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代拟稿)、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第十八条根据局长的安排适时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项目。局业务会议的召开按照《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根据局业务会议审定情况,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按照局业务公文报批审签程序报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档案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立卷责任人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及时移交审计项目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流程图
青神县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流程图
下一条: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对2015年中介服务商库年审结果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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