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规范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和《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眉山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办理程序的通知》(眉市人发〔2009〕173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办理程序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辞聘办理程序
(一)拟辞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并填写《青神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审批表》一式五份(个人一份,个人档案一份,所在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组织人事部门一份)。
(二)用人单位在接到辞聘申请和《青神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审批表》后,十五日内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主管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文件及《青神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审批表》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辞聘人员。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辞聘手续,发给辞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辞聘人员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
(五)用人单位将辞聘人员的人事档案送交同级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并通知辞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代理。
(六)用人单位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减辞聘人员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核减辞聘人员的工资基金。
二、解聘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解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填写《青神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审批表》一式五份(个人一份,个人档案一份,所在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组织人事部门一份),并报主管部门审批。若符合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二)主管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文件及《青神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审批表》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拟被解聘人员。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解聘手续,发给拟被解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解聘人员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
(四)用人单位将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送交同级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并通知解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代理。
(五)用人单位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减解聘人员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核减解聘人员的工资基金。
(六)解聘人员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按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七)被解聘人员对解聘决定不服的,须在接到解聘通知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所需材料
(一)青神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审批表
(二)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关于辞聘(解聘)的请示
(三)主管部门关于辞聘(解聘)的批复
(四)青神县事业单位辞聘(解聘)工作人员送达书
(五)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中共青神县委组织部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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