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队、所:
根据《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食药监发〔2017〕18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青神县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8日
青神县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问题整治成果,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市局《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我县食品药品风险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股、队、室、所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按照各工作职责分工切实把各项任务分解到人、落实到位。县局成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苏绍云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队、室、所为成员。各分管领导牵头制订各分管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项工作务必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7月15日至8月15日)。一是督促企业自查,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整改措施;二是强化排查,要集中时段、集中力量,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检监测中,深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结合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等工作,深挖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隐患。
(二)集中整治(8月15日至9月15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进行认真分析,确定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态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有效的整治措施,建立工作台帐,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工作期限,落实治理措施,依法整改消除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发生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
(三)巩固提升(9月15日至10月15日)。对重点区域和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复查。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典型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推动建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三、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食品安全。
1.食品生产环节。环境因素导致的严重食品安全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带来的食品安全迁移风险;使用病死畜禽肉、走私肉及其制品加工食品;致病微生物对食品的污染;“一非两超”、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排查整治中,要以高风险品种和企业为重点对象,并突出以下品种:白酒、调味面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乳制品、瓶罐装饮用水。
2.食品流通环节。农村及城乡接合部无证经营,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和散装无标签标识食品;农村集会庙会伪劣食品销售;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销售“五无”、“五毛”食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和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凭证、未公布相关信息等。
3.餐饮服务环节。突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农村坝坝宴、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集中承办节日聚餐活动和宴席的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查整治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处理区域环境是否整洁,凉菜等专间操作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规范,冷藏、消毒等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否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保洁措施;食品贮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回收利用废弃油脂的行为;是否按规定配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中是否有无健康证明的人员,是否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是否佩戴口罩,是否穿戴好工作服、帽;原辅材料的购进与储存是否符合规定,餐饮制作加工质量控制和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落实食品留样等制度;农村坝坝宴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指导等。排查整治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存在无证供餐、违规委托经营等情况;对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认真梳理,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药品安全。
1.生产环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未在有效期限内,实际生产范围未在规定的范围内,委托或受托生产未取得相关批件;生产质量关键人员未在职在岗,未按照规定履职;药品生产未在GMP规范下实施,原辅料、包装材料不符合质量检验验收规定,未定期评估质量保证系统有效性和适用性,未设立专人专职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工作。化学药生产使用化工原料、不符合药用要求的辅料;中药生产使用非法提取物、假劣中药材或中药材药用部位投料;未经批准生产中药饮片,外购中药饮片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增重染色或掺杂掺假,未按标准和炮制工艺生产中药饮片,未按质量标准对中药饮片进行全检;特殊药品生产中可回收利用的残渣残液未处理,客户资质审核及签收手续管理不到位。特殊药品监控系统未正常运行。医疗机构擅自进行医院制剂分装配制或对购进的中药饮片打粉,在配制制剂中原料采购和入库验收不规范。
2.流通环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未在有效期内;药品经营企业“走票”、“挂靠”,虚构、伪造、隐瞒购销信息,货账票证款不一致,数据造假,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超范围、超方式经营;执业药师不在岗,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等。中药材专业市场非法经营药品;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违规销售药品,无证经营药品;现场或流动兜售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非法回收药品等。疫苗、生物制品、注射剂、冷链品种、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终止妊娠药品等品种采购、验收、销售、储存、运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3.使用环节。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严格按照药品贮藏要求储存药品,使用过期药品等。
(三)医疗器械方面
1.生产环节。未经注册擅自生产销售;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不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及附录组织生产。
2.经营环节。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类别超出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核准的范围;供货商资质审核不严,从没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货商资质审核不严,把医疗器械销售给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使用单位;擅自变更储存条件,变更经营场所或库房后,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未变更;未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登记的库房存放产品,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后将库房退租;经营过程记录不规范,企业采购、验收、销售、出库复核等环节未作记录或记录项目不全,未记录批号、序列号、有效期等追溯信息。
3.使用环节。医疗机构在用医疗设备的质量问题,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由于使用年限较长、维护和维修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一些医疗设备的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隐患,导致误诊误治;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类产品,使用单位由医生直接领出科室保存,由于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产品失效。
(四)保健食品方面
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落实、销售来源不明或假冒的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经营场所有非法宣传广告或资料,通过非法会议或讲座等形式推销产品,产品含非法添加物质等。
(五)化妆品方面
销售非法产品的风险,包括非法使用药品、非法自制化妆品、假冒伪劣化妆品、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产品、无批准文号国产化妆品、无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等。销售的宣称美白及祛斑祛痘类、面膜类产品可能非法添加禁用原料及超量使用限用原料的风险,必要时对可疑产品进行监督抽验。销售来源不可追溯产品的风险。虚假宣传如宣传资料存在夸大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风险。
(六)安全生产方面。
在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涉及液氨、白酒、酒精、食用油等易燃易爆物质及相应罐体和附属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排查,易燃、易爆材料和器材使用及管理情况排查,特别是突出对大量使用液氨制冷的食品储存、加工企业和面粉、淀粉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进行风险隐患排查。
四、工作要求。
要结合实际,协调组织,按照职责分工,既要逐一对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查内容进行排查整治,更要对重点行业以及事故多发、易发区域和重点产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整治不留后患,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有效处置。
各股、队、室、所每月20日前报送《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9月20日前将全面工作总结和报表报至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队长徐斌汇总。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
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填表人:审核:联系电话:
数量 |
实有数量 |
已排查 |
存在隐患 |
整改到位 |
专项约谈 |
行政处罚 |
移送司法 |
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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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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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获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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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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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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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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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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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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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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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专业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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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副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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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餐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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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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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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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用餐配送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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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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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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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坝坝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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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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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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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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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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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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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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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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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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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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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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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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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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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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