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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7〕15号

  
日期:2017年03月07日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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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下属各经办机构:

为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民生工程,保障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7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眉山市2017年民生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工程,保障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根据《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15〕54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1月1日起,对全面尚未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全面开展特殊疾病门诊“全面筛查、全面保障”工作,将筛查明确诊断的符合政策的特殊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眉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按照《眉山市关于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民生工程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2017年全县纳入城乡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管理不低于6000人,符合诊断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疾病患者应全部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

二、对象范围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所患疾病在规定的17个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享受相应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全市暂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17种。即:2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含2级)、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精神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痛风。

三、阶段划分

(一)培训宣传阶段

县人社局组织各乡镇相关医保经办人员、医院医务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工作部署和政策培训;依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特殊疾病门诊和医保政策的知晓度,提高参保居民对疾病筛查诊断和申报管理的参与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

1、集中办理阶段(2017年3月、9月):由县人社局协调组织县内二级医院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集中到能开展相关辅助检查的乡镇卫生院开展疾病筛查工作。

2、零星办理阶段(2017年全年):各承担筛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2017年版)》,为持《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的居民开展筛查性诊断,并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筛查性诊断费用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疾病门诊费用报销,超出定额部分由申报人自行负担。

各承担筛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申报资料进行逐一初审并整理成册,统一报医保中心汇总,医保中心负责将核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经办信息系统,享受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待遇。

对持眉山市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申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患者,由居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每月10日前报医保中心复审后录入信息系统管理。

四、工作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特殊疾病门诊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被指定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工作组由分管院领导、医保办负责人、2名以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诊断专家由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主治职称以上医师承担。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眉人社发〔2015〕84号)和《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6〕12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卫生扶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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