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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青建通〔2018〕14号

  
日期:2018年04月11日  来源:县住建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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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在青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9号)和《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预防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通〔2017〕56号)文件精神,优化我县城市建设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经研究决定,全面推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在建项目:2018年6月底前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2018年4月底前到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民工在该银行开卡,联系银行安装门禁系统,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送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备案。

(二)新报建项目:凡新报建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并在相应时间内完成民工开卡及安装施工现场门禁系统,全面实行实名制务工。

到2018年10月底前,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本实现开设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全覆盖,使用银行代发民工工资率达100%以上,千方百计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严格实名用工。各企业与招用的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建立职工花名册。设置大门门禁系统,设置劳务专员,专项如实记录务工人员考勤信息,以实名考勤信息为准核算农民工工资。

(二)明确支付主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交由劳务公司或包工头、班组长等个人代发。

(三)开设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款支付时,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分离制度,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分离后的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需向县人社局和县住建局备案,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实行银行代发。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工资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由建设单位根据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名单,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强化日常监管

(一)专项账户列入施工许可前置要件。为全面推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新、改、扩建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出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材料。

(二)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开户银行共同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管机制。由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日常监管,落实按月方式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凡出现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提供农民工工资明细和未按规定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开户银行及时联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处置,并将情况报送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三)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未按规定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和违规挪用专用账户资金的行为扣减企业诚信分值并全县通报,使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对经通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上报市局并抄送县人社局和省住建厅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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