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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日期:2015年07月07日  作者:农经站  来源:青神县农牧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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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一、确权登记“承包期起止”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的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此次确权登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承包期:起为1998年9月30日,止为2028年9月29日。

二、自留地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发包到户的,按实登记并备注。

三、已退耕还林的承包地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且已进行林权登记的耕地,不再确权登记。

四、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承包地 按原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并备注。

五、四至打乱的承包地因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农业等造成四至打乱的承包地,将现有的面积按“同比增减”的原则进行确权,四至边界按照现有地块农户认可的边界填写。

六、互换承包地农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订立书面承包地互换协议后,按现状进行确权登记,若有异议的,暂缓确权。

七、村组修建道路及“1+6”服务中心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事务占用承包地尊重村、组与村民已达成的协议,被占用的承包地在调查记事栏注明承包地面积减少的事由及面积。

八、农村土地承包农户的确立 父母是独立承包户,虽然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无论子女的户口是否在同一个发包方(同一个村民小组),仍然以父母作为承包农户进行确权。二轮承包后,已分户的,尊重原承包农户意见,可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也可依据原承包关系及土地分割协议确权登记。

九、夫妻离婚,户口分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承包地分割协议后,分别确权。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暂缓确权。

十、农户代表人的确定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户口簿上记载的户主;

(四)前三项规定的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十一、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承包方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十二、已享受失地农民社保或低保,实际仍有承包地按原承包关系对实有的地块和该地块的面积据实确权登记。

十三、二轮延包时已发包到户但未登记颁证 按原有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

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

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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