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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日期:2015年07月09日  作者:伍玉群  来源:青神县工商质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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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

《意见》明确,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意见》提出了五项基本要求。一是统一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要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二是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加快推进“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方便申请人办理。四是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五是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试。

《意见》要求,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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