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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检(2004)1098号

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5年07月10日  来源:发改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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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六条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少人不得擅言印制和销售。”中所称监制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要求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特点,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方式即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不得与印制、销售标价方式等经营行为相混淆。经营者应当按照监制规定内容标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对监制后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式样,可以自行印制使用,也可以自行购买。

上一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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