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信贷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扶持企业发展,缓解企业当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贷款对象
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县行政区域,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潜力、有高新技术、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资质佳,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列入分险基金融资名单中的工业企业。
三、基金募集
(一)基金发起。县政府首期出资500万元,由青神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分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合作银行以专项风险拨备形式提取等额专项核销指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县内银行金融机构中择优选择一家合作银行。条件成熟时,可逐步增加合作银行。
(二)基金存续期。暂定3年,期满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调整存续期限或合作银行。
(三)合作银行选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县内银行金融机构中择优选择一家合作银行。条件成熟时,可逐步增加合作银行。
四、基金使用
(一)融资规模。以分险基金作为增信措施,融资总额不高于政府出资分险基金的10倍。单户企业融资额度原则上为20—500万元,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确定。
(二)贷款发放。分险基金贷款仅限于满足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需求,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将剔除分险基金融资名单。符合条件的分险基金贷款实行最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控制在最近一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准上加50个基点以内。
(三)基金补偿。纳入分险基金融资名单的工业企业,在合作银行发生的增量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还本付息时,启动分险基金代偿程序。贷款损失由政府分险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
(四)基金追偿。分险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青发展公司、县经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法院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不含上级财政补偿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代偿比例归还政府分险基金和合作银行。
五、基金管理
成立县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和使用分险基金。办公室下设县经信局负责分险基金运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共同监管分险基金的运行。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县政府可适当调增或调减分险基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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