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农〔2012〕47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的规定,我们对《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川财农〔2005〕30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3日
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下同)和工程建设进度,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扶贫资金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贫项目的各类财政性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信贷贴息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报账制的日常管理和核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指各级扶贫办、以工代赈办、民委、民开办,下同)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组织检查验收;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报账基础工作,并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
第二章资金 管 理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账)产生的存储利息,应在年末全额转入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七条市、州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后,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帐务管理,进行专帐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县财政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县财政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应设扶贫资金专帐、分项目明细帐,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财政拨款通知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实行公示制。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经上级批准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名称、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情况、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环节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条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报 账 程 序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县级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社)或其他组织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农户签订项目自建责任书,项目自建责任书应明确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
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自建责任书须送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启动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凭原始凭证及时报账。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提出报账申请并填制报账申请书,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实行工程承包的扶贫项目,由项目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报账申请并填制报账申请书,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所需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可在项目工程款财政补助资金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三)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审核、分管领导没有审签的;
(四)报帐程序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账资料后,应认真、及时审核。若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凭证 管 理
第十九条报账申请书。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书。报账申请书的格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报账金额、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报账时需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自制凭证由各项目县统一要求格式),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竣工决算、验收意见书等。
对农户实行现金、物资直接补助的,报账时需提供农户现金或物资补助登记表,登记表须载明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补助金额或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登记表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章)。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承包的扶贫项目,报账时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验收意见书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县级财政报账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五章监督 检 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财政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对县级财政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整改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
报账制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报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帐货币。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年限。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实行报账管理的扶贫资金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补助收入、预拨经费、补助支出、暂存款、银行存款、现金等。
第三条扶贫资金的账务处理
1.收到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助收入(按专项资金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2.预拨资金时:
借:预拨经费(按资金性质、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设置明细账科目)
贷:银行存款
3.报账时:
借:补助支出(按资金性质、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设置明细科目)
贷:预拨经费
或:借:补助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
4.预留质量保证金时:
借:补助支出
贷:暂存款(按资金性质、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设置明细科目)
5.拨付质量保证金时:
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6.工程竣工验收后:
借:补助收入
贷:补助支出
7.在专户情况下,存款利息和银行手续费暂在暂存款科目中核算,年终必须进行结转:
(1)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
(2)发生银行手续费时:
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3)年末将银行利息转扶贫资金时:
借:暂存款
贷:补助收入
上一条: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下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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