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形式方面,今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幅度、处罚种类等是典型的“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此类案件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将可以进行调解。同时,法院审理部分一审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包括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当场作出(如当场处罚)、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以及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审查案件的领域也从原来注重“合法性”修改为兼顾“合理性”,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上一条:激发创新创业更大想象力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