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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是评选名优教师必备条件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来源:四川教育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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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7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省级评优表彰,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的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根据新出台的《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交流轮岗在2016年由各市(州)确定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全面实施。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

《实施意见》规定,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3届(每届任期3年)的校级干部、任教满9年的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校长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教师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各县(市、区)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教师的10%,其中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属地管理和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扩大交流轮岗范围。“对教师可先实行小学划学区,初中分片区交流。教师一般就近进行交流,骨干教师交流以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为主。校级干部在县域内进行交流轮岗。”

《实施意见》在校长选拔、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了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优惠政策。比如“优先聘任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将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名优教师的必备条件。”“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职称)。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0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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