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眉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眉府发〔2022〕28号)、《青神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试行)》(青委办发〔2022〕5号)、《中共青神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青委发〔2023〕7号)和《青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府发〔201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在议事决策中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至上,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顺应群众期待,办好民生实事,促进公平正义,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求真务实,尊重规律,重大决策均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方案;开门问政,倾听民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带头守法,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制度,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涉及重大决策的须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四)坚持创新担当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用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观察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握历史主动,发扬斗争精神,主动担当作为,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狠抓落实推进。
(五)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常务会组成人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合理区分常务会决策事项范围与县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县政府运行效能。
第三条 议事决策范围
(一)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传达学习,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级、市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三)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重要政策性文件以及政府合同。
(五)讨论决定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八)讨论决定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县本级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经济事项。
(九)讨论通过人事任免和表彰表扬事项。
(十)定期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安全环保、乡村振兴、信访维稳等重要事项汇报。
(十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经济事项决策按《青神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试行)》(青委办发〔2022〕5号)办理。
第四条 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出席人员应不少于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二)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除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以外的会议议题。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县长主持,县长在外出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
(四)议题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汇报,分管副县长请假的,相关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当次常务会,如常务会前已经分管副县长召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可由分管副县长委托有关同志汇报。议题汇报应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分管县领导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五)倡导多开务实、管用、解决问题的会议,常务会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事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面对会议询问不能简单回复无意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涉及重大政策出台、土地处置、合作协议、民营企业资金奖补事项需由常务会组成人员票决。县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六)持续改进会风、减少陪会,严控会议规模,原则上征求意见已回复无意见,且与议题关联性不强的部门(单位),不列席会议。
(七)坚持常务会会前学习制度。
第五条 材料准备和议题确定
(一)议题审核。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
议题材料应附汇报提纲、部门(单位)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等;汇报提纲应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事项;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涉及稳定风险的,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县委政法委备案;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性审查等,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舆情应对方案等。
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负责严格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
(二)意见征求。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统一意见,报告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方可上会。如有不同意见的,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协调;同时涉及多位分管县领导的,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议题要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意见,尽量减少征求范围。
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签署人。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须在《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中如实反映分歧所在及各方理由,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常务会审议。
(三)合法性审核。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议题,由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评选表扬、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重大决策复审。涉及出台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资金安排和重大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常务副县长召集议题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县政府法律顾问对议题进行合法性、合规性联合复审。
(五)议题确定。凡需提请常务会研究的议题,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于会前3个以上工作日将文件送县长审签。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县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
县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单,经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审定同意后,议题承办单位于会前2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于会前1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分送常务会组成人员阅研。
第六条 纪要制发和决定事项落实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和会议纪要起草等相关工作,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议定事项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在纪要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如需修改,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原则上于纪要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送签。若有领导交办或有特殊办理时限要求的文件,按具体时限和要求办理。
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签发。
常务会审议需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事项,县级部门(单位)原则上应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常务会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定期梳理汇总进展落实情况报县长、有关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前通报;对办理进度缓慢、推进不力、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按照“两书一函”等制度规定,予以提醒敦促、要求整改、约谈曝光,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第七条 信息公开
(一)常务会新闻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由县融媒体中心公开报道,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在县委、县政府网站公开。
(二)对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文件,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县政府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第八条 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参会人员除参加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单位)、市委、市政府、县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外出重大项目招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有传递文件、接打电话、交头接耳、随意走动、随意离场等行为,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不得无故缺席、擅自指定他人代会。不得中途离开或换人,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应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会风会纪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程督查。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密议题材料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第九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青府办函〔2020〕16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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