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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5〕25号

  
日期:2015年05月15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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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青神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神县境内发生的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县政府认为需要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水上运输、道路交通、电网大面积停电、突发环境事件、通信信息网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领域的事故灾难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3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内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

2.2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一般及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县安委会自动转为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职责分工如下: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一般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公安、消防、武警或市安监局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分析和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安监局: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一般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参与环保、农业等领域一般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工作。

(2)县应急办: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3)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犯罪案件的侦查,涉案嫌疑人员的控制和在逃人员的追捕。

(4)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本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5)县住建局:组织协调建设、城市燃气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并协助善后处理工作,并负责天然气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协调工作。

(6)县经信局:参与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电力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协调工作。

(7)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的扑救与调查处理;担负危险化学品、地震灾害、建筑物垮塌、交通事故等事故灾难的抢险;担负大面积停水以及水质被污染后的送水工作。

(8)县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灾难应急救援。

(9)县工商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10)县旅游局:组织协调涉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1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民用核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检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12)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13)县卫计局:按照《青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14)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15)县发改局:参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和立项。

(16)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事故灾难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7)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工伤、下落不明、工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等的工伤待遇处置工作。

(18)县政府办: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19)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20)县农牧局:组织协调农村沼气、农药事故、渔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县教体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22)县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23)县邮政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24)县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灾难调查本身进行监督。

(25)县外宣办:负责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工作。

(26)县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27)青神电力公司: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28)中石油、中石化在青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

(29)驻青武警:根据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根据事故类别临时增加的有关部门及职责,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

2.3乡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足额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事故灾难发生后,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5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和事故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建立青神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将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系统。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管理措施。

(4)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3.2预警行动

乡镇政府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县政府和相关县级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检测预警和应急准备。

4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交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接到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报告后,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通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县政府办。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发生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高速公路青神段因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全县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60%以上;或造成县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50%以上;或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35kV枢纽变电站和110kV变电站全停;

(6)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受到破坏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高速公路青神段因遭受破坏或因灾害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全县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造成县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30%以上、50%以下;或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35kV枢纽变电站110kV及以上母线全停。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县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眉山市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事故危及到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县政府认定的一般事故灾难。

5.2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县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先期安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政府事故灾难应急组织负责实施。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Ⅲ级、Ⅳ级响应处置主要依靠县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县事故灾难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响应紧急处置措施。

5.3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4部门应急联动

一般事故和较大灾难发生后,在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确立县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调开展应急救援。

(1)火灾事故灾难:县消防大队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办、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电力公司、县供排水公司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消防大队、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3)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县住建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总工会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4)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灾难: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5)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6)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县安监局牵头,县卫计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旅游局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8)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县安监局牵头,县卫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9)旅游事故灾难: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县旅游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政府办、县气象局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10)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事故灾难:县水务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11)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县总工会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12)电力生产事故灾难:县经信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13)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事故灾难:县商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14)农村沼气、农药、渔船事故灾难:县农牧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助。

(15)其他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具体类别,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5.5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做好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6.2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6.3调查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助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县政府协助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灾难由县事故灾难应急组织负责调查。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5天内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险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5天内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应急保障

7.1体系预案保障

7.1.1预案体系保障

县、乡镇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3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1.2救援体系保障

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县、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县、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与市级救援组织的联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和使用省、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尽快规范事故灾难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政府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区域、本系统内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和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安监局。

7.3技术装备保障

县、乡镇政府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足额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7.4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县政府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监局负责向县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建议。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灾难后,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所需。

交通、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7.7物资保障

县、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协调跨区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7.8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9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0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乡镇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执行。

7.11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乡镇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7.12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镇政府负责提供能满足一般及以上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13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乡镇政府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的岗前和业务培训;有专项整治任务的县级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每2年进行至少1次演练,演练方案和演习总结要及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安监局。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不合格项及出现新的情况,县、乡镇政府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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