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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9〕7号

  
日期:2019年05月29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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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青神县乡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青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每年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由县政府确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全县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七条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和省、市政府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第八条各乡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每年1次的年度自查,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对乡镇进行实地抽查、评分和预警分析,年度检查结果纳入期末考核。

第九条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部门期中检查的要求,于该年的2月底前报送期中自查报告。考核部门结合年度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综合评价、打分排序。期中检查结果纳入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乡镇政府在该年的2月底前向县政府及考核部门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考核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年度检查、期中检查、期末检查汇总分析,综合评分,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耕地数量的变化情况。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与补充数量落实情况、耕地占用与补充质量落实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情况、补划数量和质量落实情况、动态巡查监测永久基本农田疑似建设情况。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资金投入、耕地质量、工程质量、建后管护与利用情况、组织和制度保障情况、上图入库情况。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执行情况、自查情况、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复垦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予以表扬,在项目用地安排和土地整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县政府每年对乡镇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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