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青神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李域高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陈 勇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余亚非 县司法局局长
成 员:詹 斌 县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中心主任
王学义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辜志华 县教体局副局长
冯保清 县公安局副局长
潘钦坤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丽芬 县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辜志军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 强 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蹇翠华 县市场监督局副局长
李 莉 县总工会副主席
任 茜 团县委副书记
刘迎春 县妇联主席
章 敏 青竹街道政法委员
覃 超 西龙镇政法委员
宋小红 瑞峰镇政法委员
赵海燃 高台镇政法委员
张 朋 罗波乡政法委员
马 俊 白果乡政法委员
彭 静 汉阳镇政法委员
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周丽芬同志兼任。
二、职能职责
统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协调县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信息共享;研究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有关具体政策、办法和措施等,协调落实社区矫正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协调解决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社区矫正机构运行及人员保障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扬、奖励。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人民法院:负责严格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对被告人或者罪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或收监执行。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申诉、控告和检举。发现有关部门有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依法纠正,出具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
县委政法委:督促指导政法部门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协调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县教体局: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
县公安局: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进行追捕;对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救助申请。
县司法局:主管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或撤销提出意见。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县人社局、县总工会: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岗位,依法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险申请。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引导、鼓励、扶持社区矫正对象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团县委、县妇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乡镇、街道:负责统筹基层各部门衔接配合,协调指导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承担本辖区内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相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职责;配合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四、其他事项
(一)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社区矫正委员会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委员会成员,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青神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撤销。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下一条:关于成立青神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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