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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5〕44号

  
日期:2015年09月06日  来源:信息化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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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4日

青神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县城形象,把青神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青神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大桥东桥头、南至竹艺街、西至桂花街(南北向)和高铁车站、北至宋桥,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园林绿化、临街设施和文明倡导等。

第四条 凡在青神城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等,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五包”责任。

第五条县城管办主管“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青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县公安局(县交管大队)、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治理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协助做好“门前五包”责任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

(一)“门前五包”的责任范围,前后为自责任单位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左右至相邻单位墙体,包括责任单位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外立面。“门前五包”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各社区居委会划定。

(二)县城公共设施由县住建、城管、市政、通信、邮政、供电、广播电视等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内容:

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保洁,做到门前地面、花坛、树木周围清洁,无积水、油污、痰迹、垃圾、果壳、纸屑等;门窗、橱窗整洁;垃圾按规定方式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卫生容器外观整洁、完好。

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责任区市容秩序,建筑物外面应保持整洁,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制止和劝阻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等行为;不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非机动车有序停放。

包园林绿化:协助园林部门管理责任区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和损坏花草、树木、花坛,以及刻划树干等行为。无依树搭棚、晾晒衣物、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包临街设施:店招店牌整齐美观,门前装潢及灯光亮化设施完好;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爱护门前路灯、井盖、果屑箱、变电箱、消防栓、行道砖、街沿石及通讯设施等;制止或举报侵占、搬移、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包文明倡导:不占道设座、打麻将、下棋、打牌、喝茶等,不赤背和卧椅睡觉;不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和沿街发放宣传单;发现有设赌骗财、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的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五包”责任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经营门点的“门前五包”责任由经营者与产权人共同负责;

(三)集贸市场的“门前五包”责任由业主负责;

(四)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的“门前五包”责任由施工单位和拆迁人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门前五包”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六)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台)、码头、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五包”责任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七)各种摊点、售货亭等临时占用场地的“门前五包”责任由经营者负责。

(八)其他“门前五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县城管办会同各社区居委会确定。

第九条 “门前五包”责任由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门前五包”工作。责任单位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门前五包”工作的,其责任主体不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门前五包”责任书要明确“门前五包”责任单位、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时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卫生、秩序、绿化、设施和文明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门前五包”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每月由社区居委会会同县城管办、县治理办等部门进行检查或定期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辖区内各单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情况,纳入社区环境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由社区居委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县城管办对责令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每月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

累计三次月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报请相关上级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等评比资格,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县公安局(县交管大队)、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工商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教育和处罚工作。县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门前五包”工作的宣传力度,对“门前五包”工作做得好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的单位实名曝光,必要时实施跟踪报道。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情节严重的,县城管办将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不服从县城管办、社区居委会、文明劝导员、义务监督员管理、劝导、监督,无理取闹,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市民有权监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之外的城市居民的责任区管理,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工业开发区、县竹编产业园区、县鞋业园区、各乡镇(不含青城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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