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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府办规〔2022〕3号

  
日期:2022年02月10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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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

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切实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扎实有效做好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我县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资源需求,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建设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以全省人才工作先行区建设为契机,不断做大人才总量,提升青神产业创新力,围绕吸引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目标任务,持续优化人才结构,强化人才支撑,做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服务、保障等各方面工作,努力营造人才在青创业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形成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良性循环。

三、适用范围

坚持以普惠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注重政策的简要、明了、管用,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本意见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自意见发布后,首次来青创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技师(技能等级二级)、高级工(技能等级三级)。本办法不适用柔性引才对象。

四、主要举措

(一)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青神。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凭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我县中心城区办理落户,办理落户和准迁手续时,优先受理,即来即办。支持企业设立集体户,用于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对首次落户我县中心城区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每人发放1000元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二)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安居青神。在我县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同等学历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按照博士研究生5万/年、硕士研究生3万/年标准予以发放安家补助,发放周期为3年。在我县购买本人首套住房且5年内未上市交易(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且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年限或自主创业纳税记录不低于5年的,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20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2万元、本科生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技师(技能等级二级)分别参照全日制硕士、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相应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激励吸纳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就业青神。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紧缺急需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的实施办法》享受相应政策。企业引进的顶岗实习的高校学生,顶岗时间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6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及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人才生活补助,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并工作1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1.2万/年、硕士研究生0.6万/年、本科生0.36万/年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技师(技能等级二级)分别参照全日制硕士、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相应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激励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在青创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来我县创业的,除享受国家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外,凡是创业项目、创业实体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的,由地方额外补助1万元。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10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租金补贴,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5000元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团县委)

(五)激励技能人才成长。在青创业就业的技能人才,实现职级晋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选送技能人才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并获奖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按各级最高奖励标准的100%、50%、20%比例兑现。鼓励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促进技能人才培养,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证书等级给予学徒培训实施单位4000元/人/年—6000元/人/年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社会各界引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市场化手段,积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有效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求职招聘、人才交流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努力为来青创业就业人才提供贴心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七)提供财政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在青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三年,每人可享受3次。高校毕业生来青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小微企业可享受3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奖励。高校毕业生在青创办小微企业,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川财规〔2019〕2号和川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工作。县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按职能抓好落实。要切实发挥政府、院校、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做好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人才提供优良服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统筹分配人力物力财力,形成工作合力。相关资金在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健全考核机制。坚持做好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给予批评纠正并实行考核扣分。

(三)注重信用建设。对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依规纳入失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和企业,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本意见自2022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杰出人才奖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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