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青神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青神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动乡村振兴和成眉同城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眉山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2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提升农村资产资源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原则。县乡两级政府是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市场建设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费由财政承担,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在流转交易中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
(二)规范统一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规范交易程序、规则、办法,不断强化政策制度支撑,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管办法和服务方式。
(三)保护农民利益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鼓励自愿互利、平等协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四)统筹性和合理性原则。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通盘筹划,整体部署,形成合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整合各类资源平台,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合理布局,以较少的投入、较快的时间推进建设运行。
三、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覆盖全县、功能齐全、规范运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依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形成“政府鼓励引导、市县分级交易、乡镇村宣传初核、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格局。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县、乡镇(街道)交易体系筹建;2023年全面完成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工作,实现全县一体化运营。
四、建设内容
(一)平台建设。
1.县级交易平台。整合青神县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职能,设立“成都农交所眉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青神分中心”,属成都农交所眉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眉山所”)派出机构,对外挂“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牌子。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青神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我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和发布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办理交易鉴证书等手续;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金融、农村电商等咨询服务。
2.乡镇级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公司等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职能,设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辖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报送,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金融、农村电商等咨询服务。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接受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的业务指导。
3.村(社区)级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负责在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落实村组基层干部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兼任信息员,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报送,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金融、农村电商等咨询服务。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点接受县级交易平台和乡镇(街道)级服务平台的业务指导。
(二)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到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在国家政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受让范围内采取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标,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经上级批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结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农村电子商务类项目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各种涉农类产权交易等。
(三)运行原则。
1.非禁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开放的市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合理设限。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必须入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在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必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
3.严格审查。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镇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村级服务点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的委托,共有产权交易须经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4.公开发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经审查后,统一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公开发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和村(社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要加大宣传力度,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农监会成员单位的公众号要建立与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的链接,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面,提高社会公众竞争和参与度。
5.数据汇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化管理。全县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林权等已流转和预流转数据、资料、信息,统一汇总到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青神分中心负责对数据进行分区域、分类入库,并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为我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农村产权数据支撑。
(四)基本业务服务。
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负责发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镇村服务站、服务点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汇总、核实上报和业务咨询。
(五)配套服务。
1.建立“一站式”服务。条件成熟时,探索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设立“一站式”代办服务窗口,受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委托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接件,为交易主体提供权证证书代办服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鼓励公证、仲裁、银行、保险、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机构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2.开展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施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农村产权融资抵押物范围。
3.建立抵押债权风险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抵押债权风险防范机制,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其抵押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险等各类特色农业保险,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功能,多渠道化解农村产权融资风险,提高农户信用保证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监会,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县农监会办公室设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县农监会日常协调和统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等事项,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有序运行。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监督,对履职不到位、失职失责、监管缺位,出现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查处问责。县农监会要加强对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平台之外无交易”。
(三)加强支持引导。县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和办法,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全县三级交易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将镇村级服务站点工作人员(不含国家公职人员)纳入农村产权经纪人体系统一管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青神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眉山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2019〕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成都农交所眉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眉山所”)的市级平台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市场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政府引导原则。
第二章交易品种
第四条 凡属《青神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产权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源及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必须入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村集体建设招投标、产业项目等,统一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公开进行。
第七条 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引导其入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务
第八条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是依法设立的全县唯一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和发布成交公告等服务。
第九条 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设置农村产权权证代办窗口,受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委托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接件,为交易主体提供代办服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公证、仲裁、银行、保险、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机构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县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后申请变更(转移)登记时,须提供证明公开交易的材料(交易鉴证书、成交公告、公开交易付款凭证等)。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加快推动农村产权入场交易。
第十四条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与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创新“交融结合”模式,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5年内,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按照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收费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青神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附件
青神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项目 |
内容 |
一、资源类项目 |
|
1.建设用地指标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
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
4.林权 |
(1)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 |
(2)林木所有权转让 |
|
(3)林木使用权流转交易 |
|
(4)山林股权转让 |
|
(5)采伐权指标转让 |
|
5.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
经过批准的各类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转让 |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租、入股 |
7.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 |
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的流转交易 |
8.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 |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流转交易 |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 |
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发包以及经营权流转交易 |
11.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水权和使用权 |
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水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
二、资产类项目 |
|
1.资产处置 |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其他资产处置 |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
三、知识产权类项目 |
|
农业类知识产权 |
各种农业类知识产权转让 |
四、投融资服务类项目 |
|
1.农村产权抵押融资 |
各类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服务 |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交易 |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挂牌寻求投资者 |
3.农村建设招标、产业项目 |
农村建设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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