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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药品经营者的提醒告诫函

  
日期:2015年07月07日  来源:发改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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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通知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四川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现就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加强药品经营者价格自律等有关事项,对各药品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药品经营者应依法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一)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二)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三)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投诉举报箱和价格咨询服务台,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触摸屏、电子显示器等形式,对常规和重要的医疗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二、药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行为;(二) 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记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药品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各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应立即按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青神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通过市场巡查、重点检查并结合价格监测、媒体报道、“12358”价格投诉举报发现线索进行查处,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对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予以坚决打击,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会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经营者价格诚信记录。对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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