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天然气公司: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7号)以及市发改委《关于居民冬季采暖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市发改价格〔2020〕26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县居民冬季采暖用气执行阶梯气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气阶梯
对全县范围内经认定的采暖户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共增加第二阶梯气量1200立方米(限在此期间内使用);其他居民用气价格继续按《关于理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青发改〔2018〕125号)执行。
二、强化保障
各燃气公司负责制定采暖用户认定办法,合理确定计量周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暖户已申请执行非居气价政策的,在本通知印发后恢复执行居民气价。
三、执行时间
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调整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上一条:青神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的通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