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瑞峰镇民间文化艺术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青神县瑞峰镇民间文化艺术协会成立登记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青神县瑞峰镇民间文化艺术协会成立登记。
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促进会的印章式样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青神县民政局
2015年5月27日
上一条: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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