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神县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年08月21日  来源:县民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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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我局草拟了《青神县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从2020年8月12日18时起至2020年8月21日18时止。

联系人:饶笛  联系电话:13778813650

附件:青神县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神县民政局

                                                                             2020年8月4日

附件

青神县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神县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条例》《眉山市殡葬改革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青神县乡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神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益性公墓是县民政局批准建设,为乡村公益性公墓覆盖区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青神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园林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乡镇或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主体,筹建及管理资金由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募集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县民政局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坚持“合法、环保、节地、适用、便民”原则,充分尊重民俗习惯,将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布局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乡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园林、水利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远离交通主干线、人口集中区、水库、饮用水源地、文物保护区、产业环线和旅游景点等,优先选用荒山瘠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及8‰死亡率、满足20年需求,每个乡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超过10亩。鼓励在经营性社会公墓内新建公益性的公墓墓区,建设、收费标准和管理模式等严格按公益性公墓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建设乡村公益性公墓,由兴建村(居)委会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则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乡村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全部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墓(穴)位小型化,耗材减量化,不建墓基、不建硬质墓穴、不大面积作硬化处理,不破坏生态环境,实现土地的可循环利用,墓区绿化率不低于80%。乡村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多样化处理,即树葬、花坛葬、壁葬等骨灰处理方式。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设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根据各乡镇(街道)幅员面积、人口数量、地域形态、行政村等情况,实行区域化划分,覆盖半径原则不超过10公里,按照大乡镇(街道)建2—3处,中等乡镇建1—2处,小乡镇建1处的原则整体布局。

(二)乡村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原则上单墓碑高0.8米,宽0.6米,根据地形做适度调整;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原则上双墓碑高0.8米,长1米,根据地形做适度调整。墓碑与墓盖一体化设置,一律采取卧碑方式,墓穴整体高度不超过0.15米,墓盖厚度不超过0.02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

(三)乡村公益性公墓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大门、交通干道、墓前道路、管理用房、祭扫场所等服务设施。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员会经营和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管理方可以向本行政区或本村的自治组织、合作社购买服务,负责公墓的经营、管理、服务、卫生、绿化维护、防盗、防火等工作。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应包括公墓墓穴价格费和合同期内公墓维护管理费。购买墓穴以实名制方式,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公益性公墓墓穴价格费、管理费由村(居)委会在乡镇(街道)指导下,结合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基础上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备案。公益性公墓收费可根据本地经济社发展水平按程序适当调整。乡村公益性公墓禁止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经营。乡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资金由乡镇(街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属对墓穴(位)只享有使(租)用权,不得转让、转租。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墓穴(位)、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租)用周期、年限,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到期需继续使(租)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按安葬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格位)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要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对乡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乡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县民政局批准,擅自建设乡村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园林局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占地建设乡村公益性公墓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公益性公墓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对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县公安局、县林业园林局依法共同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纪委监委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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