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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5年06月23日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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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川委办〔2014〕25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精神,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培训补贴

(一)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享受对象及培训内容

(1)市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2)创业培训内容:SIYB培训课程(包含GYB、SYB课程)。

2.补贴标准

(1)已取得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本市高校。在本市高校开展创业培训需经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认证,并按照创业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市高校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10%的规模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2)在校大学生培训合格,创业成功的标准为1206元/人,未创业成功补贴标准为720元/人。每人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3.申报材料

《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4.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员受训证明表、《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或培训机构(高校)代为申请补贴的协议。

4.补贴流程

个人、培训机构或在本市高校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

5.资金来源

在中央属和省属高校组织的创业培训,其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在市属高校组织的创业培训,其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号)执行,其资金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市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2.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按一个项目(实体)给予最高一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眉山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项目经营场所证明(租房\地协议或本人房产证明)。工商注册的创业实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必须提供当地政府认定其合法创业的相关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签发时间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时间前)。办“网店”的,还需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网店所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合法性证明、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创业实体概述。

(四)补贴流程

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向创业项目(实体)所在区(县)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递交申报材料。区(县)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初审合格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县)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审核小组集体进行复核(材料复核和实地考核相结合)。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审核小组集体复核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出示的创业补贴金额评估意见将创业补贴划拨到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个人账户。

三、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一)补贴对象

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的企业,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新增吸纳2名及以上劳动者就业(须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向创业项目税务登记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资金。

(二)补贴标准

按企业申报时前一个月实际为新增录用劳动者并为其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新增吸纳5名及以下劳动者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多吸纳1名劳动者就业,相应增加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需要吸纳本市户籍2名以上劳动者)。

(三)申报材料

领创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3)、被录用的新增就业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按期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

(四)补贴流程

领创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创业项目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服务机构递交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材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创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公共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给创业者。

(五)资金来源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资金在分解下达区(县)的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大学生创业团队资助

(一)资助对象

3人以上大学生创业团队。

(二)资助标准

每年对遴选上的资助团队进行管理资助,管理期为2年,管理期内给予3—5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申报材料

《眉山市争创“人才创业创新创优优秀团队”申报表》(附件7),并附上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能证明团队成果和业绩的相关材料。

(四)遴选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眉山市争创“人才创业创新创优优秀团队”活动资助团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市组通﹝2014﹞34号)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对申报团队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遴选,产生拟资助团队,面向社会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拟资助团队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印发。

每年度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拟资助团队进行绩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经考核,当年合格及以上的按程序拨付兑现当年资助经费;当年不合格的取消资助资格;连续两年优秀的授予“创业优秀团队”荣誉称号,并直接纳入下一批资助团队管理。

(五)资金渠道

眉山市“人才创业创新创优团队”资助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

我市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或孵化基地。

(二)补助标准

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或孵化基地规模和发展情况,给予园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团队及项目资助、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需要提供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或孵化基地建设的总体情况,重点介绍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帮扶支持举措;园区内大学生创办实体的个数;创办实体的规模;创办实体的科技含量情况;大学生创办的实体所创造的利税;解决务工的情况等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核实评估。对发展态势好、考核验收优秀的产业园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验收情况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积极向省上推荐,争取补助。

(五)资金来源

对在“51025”重点产业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所需补助资金从由四川省科技厅管理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列支,资金安排遵循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其他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由市、县(区)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六、岗前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域内企业与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其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和取得证书的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与企业签订6个月且不足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物价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部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眉人社发〔2011〕59号)文件中相应补贴标准的50%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补贴标准的80%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实名制网络系统下载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及《职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培训学员受训证明表》、《学员考勤表》、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工单位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的还应提供补贴申报委托书。

(四)补贴流程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申请单位开展岗前培训后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岗前培训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域内小微型企业吸纳2014年度高校应届毕业或毕业5 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招用企业期限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单位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新增人员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职工工资表》(需盖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四)补贴流程

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按参保关系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数额以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职工身份参加社保,不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申领程序、补贴标准、资金渠道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流程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人每月初到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填写《眉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合格的,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上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灵活就业人员的银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吸纳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单位)。

(二)补贴标准

见习期限为6至12个月。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800元。

(三)申报材料

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6)、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补贴流程

企业(单位)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400号)要求提出申请,被认定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申报材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单位)开立的基本账户。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在各区(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

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年级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残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学生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按 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申报材料

高校毕业生本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或残疾学生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

(四)补贴流程

毕业学年开学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年级的残疾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各高校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学校的预算管理级次,向预算关系的同级教育部门报送《 XX年城乡低保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明细表》《 XX年城乡低保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申请材料(其中:国家部委属高校和省教育厅管理的民办、国有企业办高校,直接报送至省教育厅)。各级教育部门复审后,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补贴人数和每人800元的标准计算,向相关高校下达补贴资金支出预算,由各高校向学生发放补贴。

(五)资金渠道

发放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高校的预算管理关系,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国家部委属高校和省教育厅管理的民办、国有企业办高校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或参加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的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资金渠道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号)文件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具体申报流程按《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12〕18号)执行。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在校大学生的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提出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申请材料应附:领办人学生证和身份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经高校集中审查并现场确认,由高校交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高校应为申请贷款的在校大学生担供反担保。经办银行应将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单独统计,财政部门单独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二)高校毕业生的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高校毕业生,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开办“网店”的已进行工商注册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未进行工商注册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并按现行程序办理。向户籍所在地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成功后,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予以100%的贴息支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转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解读

下一条:关于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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